明星有时也挺冤
□郑钟海
据报载,2005年羽·泉和深圳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拟成立某娱乐公司,羽·泉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并持有35%股份,且公司将代羽·泉缴纳出资款105万元。但事实是,娱乐公司并没成立,羽·泉也未获得任何应得的股东利益和告知,而该公司的部分产品就已经打着羽·泉的代言旗号开始销售。
明星陷入“代言门”屡见不鲜,且往往是因其大意,后知后觉地当上了所谓的“第二受害人”,而首当其冲的则是无辜的消费者;但羽·泉这次面对的却是截然不同的遭遇:先被奸商忽悠,接着被卖,眼巴巴看着别人数钱,还倒贴上名声,最后才彻底地醒悟过来。
这年头,空手套白狼的例子比比皆是,一个不小心就会落进了这一漩涡,而自己既是受害者,也是帮凶。就在羽·泉身上,这出好戏上演得离奇地顺利,试想想,时距4年,羽·泉是不是被蒙在鼓子里或者故意听之任之且忍之,这不得而知,但羽·泉跳出来为己维权,这是否表明在忍无可忍之后力争挽回艺人的自尊,从而鞭笞奸商丑陋的嘴脸,还是在长期受于奸商挤压之后,发发牢骚?
从某一角度而言,羽·泉深陷“代言门”名利双失是悲哀,但他们勇于站出来——暂且勿论动作慢了几拍,但终归是好事。好的意义和本质,不仅在于羽·泉不惧强势而为己维权,体现明星艺人的自强和自爱,更甚的是,这也将带动和鼓舞其他哀于其扰的“潜伏代言明星”纷纷露脸,抱团取暖,共讨奸商,大白真相,免得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只打“出头鸟”,而让幕后的奸商们逃过应有的责罚。
前阵子出台一法规:食品有问题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终于把这个问题“合法化”了。从大局出发,这法规多少对泛滥成灾的代言局面有所抑制和震慑;可相应的问题是,法规要打击不法代言,但是否也应该开宗明义地制定一套专门维护上当受损的明星艺人的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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