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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涉毒艺人自有法律惩戒与社会惩罚

    时间:2016-06-29 15:0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原标题:对涉毒艺人自有法律惩戒与社会惩罚)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副主任兰卫红在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时表示,对涉毒艺人不会“一棒子打死”,涉毒了就应该接受惩罚,惩罚完了就可以回归社会,如果符合规定,还可以出来演出,“但是老百姓也有权利选择,例如发表看法,或者不去看他的电影,那也是很正常的。”

    涉毒艺人的名单可以列出一长串,“贵圈真乱”是人们对明星吸毒现象的调侃和嘲讽。毒品害人,而明星吸毒的影响尤为恶劣。作为公众人物,本该给社会尤其是青少年树立良好的榜样,可一些明星艺人竟如此不珍惜自己的“羽毛”,如此罔顾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成了可悲可恨的“瘾君子”,成了千夫所指的负面典型,真是让人痛心疾首。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吸毒是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从之前曝光的艺人涉毒案件来看,大多数是个人吸毒,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说到底,明星吸毒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既不因其影响更大而加重处罚,也不因其明星身份而减轻处罚,一切都依法办事,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但明星毕竟是明星,即使只是违法,也会对其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声誉堪称明星的立身之本。于是,相较于普通人吸毒,明星吸毒就多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该不该对涉毒艺人“一棒子打死”?即涉毒艺人接受法律惩戒后,还能继续做艺人吗?

    兰卫红副主任的表态,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明星吸毒接受法律惩戒后,可以回归社会,甚至可以继续演出。这是把明星当作普通公民来看待,是从法律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实际上,且不说违法人员,即使是犯罪分子,接受法律惩戒后也可以回归社会,法律惩戒的目的从来就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把人“一棒子打死”。在这个意义上,以行政权力“封杀”涉毒艺人,禁止其继续从事演艺行业,恐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另一方面,虽然涉毒艺人可以复出,但观众还买不买你的账,社会舆论对你作何评价,就要另当别论了。这是把明星当作公众人物来看待,是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明星可能受到来自社会的惩罚。观众有权拒绝观看涉毒艺人参演的电影,社会舆论可以谴责相关制片方的行为,如此情势下,相信没有多少制片方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涉毒艺人参演电影。

    这是涉毒艺人在法律惩戒之外受到的社会惩罚,这样的“法外之罚”其实也算公平合理——作为明星,你从自身巨大影响力中获得了好处,就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你罔顾自身社会责任,辜负了社会的期望,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没什么好抱怨的。

    公权力依法行事,给予涉毒艺人法律惩戒;社会公众则“用脚投票”,给予涉毒艺人道德惩罚。就此而言,没必要以公权力“封杀”涉毒艺人,把权力变成权利,交由社会公众行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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