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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中院一年半受理明星肖像权纠纷案19件,黄奕占10件

    时间:2016-07-12 16:0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7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一年半来该院受理了涉及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19件,其中涉及黄奕一人的侵权纠纷就有10件之多。上海一中院法官洪可喜表示,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作为原告的明星艺人胜诉。

    原标题:上海一中院一年半受理明星肖像权纠纷案19件,黄奕占10件

    日前,女明星黄奕就一纸诉状将福州某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一年半受理明星肖像权纠纷案19件,黄奕占10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一年半来该院受理了涉及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19件,其中涉及黄奕一人的侵权纠纷就有10件之多。上海一中院法官洪可喜表示,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作为原告的明星艺人胜诉。

    被告:自认为是公益网站

    在日前的案件中,黄奕诉称,福州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宣传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在《引发输卵管炎的两个重要原因》、《补水养颜有四个秘笈 避开误区!1/4》、《3个秘笈让你轻松拥有苹果肌》、《溃疡性结肠炎处理法典 1/3》、《陈思璇是怎么练出性感小腿的?》、《女人害怕听到的话 1/3》、《做好防晒工作还你白皙美人》的文章中作为配图,对公司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黄奕肖像权的侵害。同时,该公司使用黄奕肖像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对黄奕商业形象及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公司行为亦侵犯了黄奕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网站在上述文章的周边刊载的“公立医院体检预约”、“中康体检网 新的一年 从健康体检开始 体检套餐5折起”、“精微整形技术升级”、“胸腔镜微创技术”等项目,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公司在上述文章内未经黄奕同意使用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肖像权,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黄奕主张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使用黄奕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黄奕接受过相关诊疗,且黄奕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黄奕主张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就肖像权侵权部分,根据原告知名度、代言费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判决福州某公司赔偿黄奕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后,福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不同意赔偿黄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认可采用了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但认为其公司是公益网站,没有收入,并且广告内容没有针对性,故不同意对黄奕进行经济赔偿。

    上海一中院一年半受理明星肖像权纠纷案19件,黄奕占10件

    2016年2月29日,上海,黄奕出席2016上影出品发布会。 澎湃新闻记者 高征 图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在其网站网页中所登载的相关文章的配图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对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现一审法院根据黄奕的知名度、代言费用等情况、公司的侵权时间,综合公司网站的性质、登载黄奕肖像照片的位置、内容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给予黄奕的经济损失额度并无不当。上诉人福州某公司不同意赔偿黄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予支持。

    据上海一中院梳理发现,自2015年至今,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及黄奕一人的侵权纠纷就有10件之多,明星肖像权、名誉权几成“重灾区”。

    法官:作为原告的明星艺人大多胜诉

    本案法官洪可喜7日向澎湃新闻表示,2015年以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相关类似案件23件,其中涉及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19件,约占案件总数八成。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作为原告的明星艺人胜诉,并获得相应数额的赔偿。

    公民享有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专门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肖像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制。

    洪可喜表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主要有肖像权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及存在客观的损害后果。本案中,福州某公司无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即属于故意侵权,此外,肖像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体现为物质利益损害和精神利益损害,具体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侵权人肖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在不法使用肖像的过程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性损害。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被起诉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一方,在以下情况中可以提供证据来要求“免责”:一是通过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授权等;二是属于公民合理使用范畴,如个人学习、教师教学等;三是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先进事迹宣传、通缉逃犯使用照片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