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名人代言产品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奶粉门”既往不咎
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将承担与之相应的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表示,因为社会公众对名人推荐的食品会比较信任,所以法律规定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责任感,不能光做广告,以后出问题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名人代言的产品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向代言名人要求赔偿。不过,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奶粉门”事件中的代言明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奶粉门”事件后,问题食品的代言明星们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某门户网站做过一个“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的调查,共有近九万网民参加投票,半数以上受调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而包括晨报在内的媒体,也从各方面探讨过明星代言食品的责任问题。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将明星代言者的法律责任排除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食品代言明星的问责也只是“道德大于法律”。此次新规明确写入《食品安全法》草案,明星们打广告推荐的食品如果出问题,再说出“艺人没有专业知识、义务为食品甄别真伪”等托辞,可能会“引火上身”。
回应:再做代言人自己先试吃
如此一来,明星在药品代言之外,在食品代言方面也需要更加谨慎了。据透露,明星代言食品的一般程序是,相关企业先向明星经纪人提出邀请意向,然后经纪人和明星对该食品进行把关。至于广告代言费,明星和其所在经纪公司则按一定比例分成。昨日付笛声和任静就发表声明,急急与一饮料产品“撇清关系”,称“从未代言过”打了他们图像的该产品。同时,晨报记者还采访了几位涉及食品代言的明星、经纪人,他们普遍表示,新规定的增加,说明与明星代言相关的法律将越来越健全,不再“无法可依”,这无疑是个好事。而对他们来说,最大影响就是,今后在接食品类广告时要“更加谨慎地对待”。
蒋雯丽曾为“三鹿婴幼儿奶粉”做过代言,其经纪人常继红告诉记者,现在其属下艺人不做药品广告,而食品广告也会越来越谨慎。今后接受代言邀约前,一定要检查相关质检证书,而且要亲自去考察,调查背景。作为前“三鹿酸酸乳”代言人,薛佳凝称,再接食品类代言,自己除了请人做调查外,还会试吃一段时间,“(法规)健全是个好事,以后要有更多法律意识了。”而代言某瓜子品牌的蒲巴甲经纪方东方之星则表示,在签食品类代言的时候一直会很仔细地讨论品牌质量、条款等,“出了这个规定后,我们以后会更加谨慎地对待。”
喊冤:连带责任对艺人不公平
不过,在表示会尊重国家规定的同时,对于今后将“对食品广告负连带法律责任”,也有不少明星、经纪人“喊冤”。刚签下一单食品代言的董璇就表示,今后再有食品类代言,自己肯定会先行食用,各种文件缺一不可,把好关,“但我觉得连带责任对于艺人来说不公平,名人效应是社会责任和商业价值的双刃剑,出现问题就是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同样的结果会被夸大。”而郭品超经纪人则表示,个人认为“连带法律责任”不太合理,“连带法律责任不大合理,因为艺人只是形象代表,并非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商品要上架贩售,是否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检验?不应该把责任归咎于艺人。当然艺人是有道义上的责任,但非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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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名人“医托儿”
此前,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等五部门就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监管下发通知,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而且特别强调,“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记者 彭骥 朱慧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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