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
甲方: (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简称乙方)
演员: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演员身份证号码:
演员居住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____________聘请乙方签约演员 作为_______________的形象代言人。(以下简称“艺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艺员 担任 形象代言人,就乙方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艺员代言承诺
1、 乙方艺员出任__________________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 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 次。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I.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个工作日。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天,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此工作天不
1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