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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江股份: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17年7月)

    时间:2017-11-28 15:18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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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江股份(300658)公告正文

    延江股份: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17年7月) 公告日期 2017-07-13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有利于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
       第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
    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
    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五)归口管理原则。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的特定对象。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管负责
    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
    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拟定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工作
    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调研、采访的主题,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特定对象
    的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
       第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以上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实施接待管理工作。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来访接待制度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需提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进行预约。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应向公司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
    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预约情况,提前做好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准备工
    作。
       第十四条 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应签署承诺书(附件 1),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听、不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二)承诺不故意打探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本公司许可,不与本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三)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六)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本公
    司;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
    特定对象。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
    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采访等相关活动。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
    加。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
    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以《登记备案
    表》的形式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联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章 资料的报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登记备案
    表、承诺书、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妥善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承诺书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机构名称)在此申明,本单位/机构参加厦门
    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将严格遵守贵公司有关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1、不打听、不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2、在撰写与我司相关的调研报告、采访稿等对外报送材料的内容中不得直
    接具体提及公司的客户名称、产品名称、项目名称;

           3、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4、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6、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7、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贵公司;

           8、如违反该承诺,及由此对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
    任。




                                              单位来访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