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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603788)公告正文
宁波高发: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制度-1201727871
公告日期 2015-10-27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
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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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规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
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
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
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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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公司
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
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表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阅并确定时间,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将来访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
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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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
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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