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 (孙博 汪徐秋林)由中央党史研究室牵头组织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课题日前公开出版了第一批调研丛书。课题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访谈》栏目采访时表示,此次调研对一些特殊、重大事件如重大惨案,走访当事人、知情人和有关研究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整理保存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进行司法公证,使调查材料成为在法律上可以采信的证据。
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原主任、编审霍海丹介绍,调查人员在取证中,都要严格注明采访时间、地点、采访人、被采访人,被采访人,证言有没有经过公证,是不是通过规范取证。
山东省在对抗战期间的惨案线索进行走访时,对调查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其中具备司法公证条件的进行了司法公证。据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常连霆介绍,各级专题调研人员按照“抗战时期人口伤亡调查表”设定的“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等调查事项,对惨案见证人、知情人逐个提出问题。由在座老人集体进行回忆、讨论,在互相提醒下共同讲述当年惨案发生的详细过程。调研小组人员根据老人的回忆,不修饰、不增加也不减少相关内容进行记录。记录结束后,调查人向被访问人逐字逐句宣读记录内容,被访问人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按手印。如果证人同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调查组和司法公证人员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特定老人进行专访,对其证言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常连霆特别举例介绍了即墨市毛子埠村惨案调查的公证过程:调查组选择了思路和言语表达相对清晰的证人李绍元、赵有海,回忆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毛子埠村惨案发生经过。由于证人不会写字,由调研人员记录,最终形成两份证明材料,经证人确认后盖章、按手印,代书人签名。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录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经统计,山东省在调研过程中对具备司法公证条件的301个重大惨案进行了司法公证。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李蓉认为,只要进行了司法公证,证据和证词就通过法律程序认定下来。有司法人员全程介入,有文字和影像留证,有法律认可的公证书,未来就可以拿起法律认可的文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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