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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峪关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甘肃长安网

    时间:2016-07-16 12:02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本网讯(通讯员 张伟)为贯彻落实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嘉峪关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近日,嘉峪关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嘉峪关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印发执行,该细则从调查目的及原则、调查主体及对象、调查方式及内容、调查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对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调查目的。以掌握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条件、实施涉案行为前后表现等情况为目的,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适当调查方式、严格保密为原则,客观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明确调查主体及对象。“法院、检察院、公安”各自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部门为调查主体,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青少年事务部门、共青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自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学习以及平时表现情况开展社会调查。

    三是明确调查方式及内容。根据“法院、检察院、公安”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开展社会调查,并接受上述单位监督,采取当面访谈、电话联系、信函邮寄等方式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社会环境情况、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是否具备有帮教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四是明确结果运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全程随案移送,为办案单位全面、客观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动机、目的和原因,最终作出个性化处理,为审查后起诉或不起诉、量刑建议等提供参考。

    《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效构建起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社会调查机制,及时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为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走出成长误区提供了有效帮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