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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钰诚集团e租宝最新新闻

    时间:2016-10-10 07:07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钰诚集团e租宝被定性,详见以下内容:

      11日晚,深圳经侦官方公号发布了e租宝的最新情况通报,称深圳市公安局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报中,使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字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见,若案件最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丁宁等e租宝高管将最多获刑10年,罚金50万元。

      涉案金额750亿,却有可能只面临10年的牢狱生活以及50万的罚款,不由得让人想起2008年的麦道夫案件。

      麦道夫曾任纳斯达克主席,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制造者,其一手炮制了长达十几年的“庞氏骗局”,直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才因一笔大额资金赎回要求而骗局暴露被捕。

      2009年6月29日,麦道夫在纽约接受审判,被判处150年监禁。据悉,在其数十年的欺诈活动中,麦道夫涉嫌欺诈金额至少超过六百五十亿美元,给投资者造成至少130亿美元损失。

      为何涉案金额同样巨大,两个后果却如此迥异?除去中美两国法律不同外,还存在两个方面因素:

      其一:适用条款不同。

      在我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即为我们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叫做:“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出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显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与麦道夫的150年监禁有“异曲同工”之处。

      那么,都是非法集资,为何量刑如此不同呢?关键在于主观动机。

      区别两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诈骗、转移、挥霍资金的初衷和动机,前者有还款意愿,而后者没有,需依据其对“集资所得财物”的处置方式来判定。而从量刑上看,后者较前者量刑要重许多。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曹军律师在接受网易采访时也表示,若发现丁宁等人有转移款项或挥霍等诈骗行为,e租宝案件后期将会转为集资诈骗;并且,由于行为人的不同行为会以不同罪名分别处罚,也可能存在‘非吸’和集资诈骗两罪并存的情况。

      其二:数罪并罚。

      以麦道夫案150年刑期为例,即多罪叠加而来:两项国际洗钱罪名20年、证券欺诈罪20年、邮件欺诈罪20年、电话欺诈罪20年、对证券交易委员会伪造证明罪20年、洗钱罪10年、投资建议欺诈罪5年、伪证罪5年、虚假陈述罪5年、员工福利金窃取罪5年。

      换句话说,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e租宝一案的最终量刑也不可轻易确定。

      当然,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有限,互联网金融更是刚刚兴起,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待完善与细化,可以预见的是,在各类市场事件的倒逼以及行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相关配套法律条文,监管规定也会同步进行。(来源:野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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