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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工伤保险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_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16-05-19 13:34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原标题:上海工伤保险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

      沪工伤保险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_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中金网 5月19日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通过恢复生产经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弥补的,而人员伤亡的后果,在较长时间里却难以消除,如医疗康复、生活抚恤和子女供养等问题需要长期解决。工伤员工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创造了财富,而自己却付出了身体的损害、鲜血甚至生命,他们及其亲属是十分痛苦的,如果不能在经济和物质上给予帮助,提供相应的保障,不仅影响社会安定,也会影响在职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

    沪工伤保险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_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十二五”时期,上海已初步形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举办的2016工伤保险专题宣传咨询活动上获悉,截至2015年12月底,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932.87万。2011年至2015年期间,本市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9.77万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4.15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2.59万人次。2015年人均享受待遇标准4.45万元。

      “十二五”时期,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上海修订完善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目前,本市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浮动费率等方面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体系。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上,上海于2011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并轨,并将参加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在此期间,还将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解决了工伤保险制度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本市工伤保险已实现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十二五”时期,上海按照人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通过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了信息互通和交换共享机制,开展了部门间联合执法,并建立了工伤事故预警通报制度。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目前2015年的数据尚未发布,因此使用2014年统计数据。

      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5月19日中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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