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是个什么机构?
这里先把事件的起因和关键背景作个简短介绍:
2015年11月15日,李宝玉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状告银川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东街店,以其购买的两瓶价格为104元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误导、受欺骗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4元,支付赔偿款1040元(如图一所示)。
事情到此远没有完结。
4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3月19日,叶光(本名叫聂坤华)在其叶光打假维权网刊发了《泸州老窖二曲追踪一:职业打假人叶光再出手 这次曝的是泸州老窖液态法白酒》一文,文中还附上了由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如图二所示)。
上述材料显示,委托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做相关鉴定的人叫聂坤华(即叶光),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又委托银川市兴庆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送检。
这份由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报告书,其签发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谁?
——他的名字叫“李宝玉”,鉴定人是李春荣、谢铁英。
“李宝玉”?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状告银川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李宝玉”吗?
所查材料显示,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李宝玉,与前述案件的原告李宝玉,是同一个电话号码(139××××7102)。
二、“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银川市兴庆区鉴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银川市兴庆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者是什么关系?
前文提到,接到聂坤华(即叶光)的委托后,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经查,机构性质为民间组织)又委托银川市兴庆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性质:民间组织)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机构性质:独立的私人机构)送检。
2014年1月23日,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批复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同意其成立“银川市兴庆区鉴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图三所示)。
所查材料显示,“银川市兴庆区鉴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陈瑞华,以及委员谢铁英、李春荣、谢建忠、周凤英、苗琳,都是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
令人存疑的有:
(1)“银川市兴庆区鉴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送检的“银川市兴庆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没有关系?二者是什么关系?
(2)“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与“银川市兴庆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又是什么关系?(如图四所示)。
所查材料显示:“银川市兴庆区消调委”的电话号码与“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号码是一样的,都是0951-6073057和139××××7102,其中139××××7102这个手机号码正是李宝玉的手机号。
如您所见:
前述案件的原告、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负责人、银川市兴庆区鉴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银川市兴庆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指向了同一个人——李宝玉。
要问的是:
在整个事件发展的过程中,除了上述机构、个人,还有没有其他机构(个人)?
至此,我们看到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
聂坤华(即叶光)委托“银川鉴证”对“泸州老窖二曲酒/幸福时刻”白酒配料表商业标记进行鉴定。“银川鉴证”又委托电话号码与自己一致的“银川市兴庆区消调委”(也可能是由“银川鉴证”全体司法鉴定人员担任副主任和全部委员的银川市鉴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送检。而鉴定意见书报告书的签发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银川鉴证”的负责人兼民事诉讼的原告李宝玉,鉴定人则可能是担任送检单位委员的李春荣、谢铁英。四个月后,叶光(即聂坤华)拿着这样一份“银川鉴证”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控告泸州老窖。
经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宁夏分册2014年度),既有银川鉴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也有鉴定人李春荣、谢铁英。但在2015年10月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宁夏分册2015年度)中,既查不到银川鉴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也查不到鉴定人李春荣、谢铁英。
那么,进入到2016年,银川鉴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目前是不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李春荣、谢铁英还有没有鉴定执业资格?
整个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银川鉴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银鉴知[2016]鉴字第5-1号鉴定意见书,有效吗?
三、“泸州老窖二曲酒事件”的焦点——产品标签
某打假网站以及其接受媒体采访时均声称,泸州老窖二曲酒在2015年10月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启用了新的标签,此举是迫于舆论压力的“被动行为”,那么,事实到底是怎样的?
(一)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对“配料”的定义是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泸州老窖二曲酒是通过将食用酒精与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酒醅进行串香蒸馏,再加上部分固态酒生产的系列液态法白酒。按照《通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这一规定,二曲酒在产品标签上是必须标注“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
所以,泸州老窖二曲酒2011年时使用的标签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及标准。
(二)“泸州老窖二曲”是否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
泸州老窖二曲酒本来就有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成分,而且还加入了固态酒,且其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的规定,所以,“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一说是站不住脚的。
(三)液态法白酒就是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吗?
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是液态法白酒,但要把液态法白酒理解为只有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这一种,就错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821-2007)液态法白酒》对液态法白酒的定义是“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也就是说,用酒精勾调的白酒与液态法白酒是种属关系。从行业现状来看,生产液态法白酒的不少企业,采用了传统固态法白酒香醅串香或直接加入固态法白酒勾调,或两者同时使用,以提高液态法白酒的品质。
一句话:液态法白酒不等于纯食用酒精加香料食品添加剂勾调而成的白酒。
(四)食药监食监-〔2013〕244号《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是否矛盾?
首先,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对“配料”的定义是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如果说《通知》与《通则》相矛盾,那么就会出现《通知》的相关内容违反国家标准的问题。
(写到此,结合16年的职业生涯,笔者的一个强烈感受是:近年来国家多个部门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规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未来应会逐步理顺)
前文已经谈到,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与液态法白酒是种属关系,液态法白酒不等于纯食用酒精加香料食品添加剂勾调而成的白酒。
《通知》要求的是:“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就是说,使用食用酒精加食品添加剂勾调而成的液态法白酒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因为没有使用高粱、小麦等。这样理解《通知》的要求就完全符合《通则》的规定,但如果把《通知》要求理解为:所有液态法白酒“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连加入了部分固态酒生产的液态法白酒(如二曲酒)的原料也不得标注为高粱、小麦等,那么就会出现《通知》的相关内容违反国家标准的问题了。
(五)面对《通知》和《通则》,泸州老窖的处理有问题吗?
面对《通知》和《通则》,前者是最高监管部门的规定,后者是国家标准,泸州老窖是怎么处理的呢?
前文谈到,泸州老窖二曲酒2011年使用的标签符合国家标准,对此,国家和四川省食药监管部门也是肯定的。那么,国家和四川省食药监管部门怎么又说泸州老窖二曲酒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一〔2013〕244号)下发后未及时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呢?企业为什么对此也认可呢?
如果说《通知》是要求所有液态法白酒(笔者注:这里是“如果说”、“ 所有液态法白酒”)的“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那么就违反国家标准;同理,如果《通知》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标准,那么二曲酒的标签标注就不应该改。
泸州老窖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面对最高监管部门的规定,只能服从,承认有瑕疵并整改。
于是,尽管泸州老窖二曲酒2011年使用的标签符合国家标准,但为执行总局的《通知》,最终也不得不于2015 年10 月对新生产的二曲酒标签取消了高粱、小麦等文字表述。
这中间不为人知的细节是:
对于如何理解总局的这个《通知》,泸州老窖曾汇报、请示过多次,在相关指示、回复正式下来之前,泸州老窖已陷诉讼案件和舆论恶意炒作中,在此种情况下,泸州老窖也只好先改标签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