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5月25日电 (曾松伟 叶茂)男子犯命案,女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窝藏时间长达近半年。福建霞浦县法院25日披露,以窝藏罪依法判处连某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18日中午,在霞浦县三沙镇某美容厅从事按摩服务的女子陈某,被杀死于该镇某宾馆的卫生间。当天,霞浦县警方将该案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案发时入住该宾馆的张某某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当天下午,连某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要求其收拾行李离开三沙,马上到霞浦城关。连某某到霞浦城关两人同居住处后,张某某告知连某某其杀人之事,两人一同逃往广东省惠州市。
在惠州,张某某不敢外出,连某某打工赚钱供养其至2001年底。2001年10月29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2015年1月29日,张某某在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8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5日,连某某在霞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连某某明知张某某故意杀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窝藏时间长达数月,致使张某某长期逍遥法外,司法机关长期无法抓获,其窝藏犯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此外,连某某关于其受张某某胁迫而窝藏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连某某后期在广东惠州市长达数月供养张某某亦是受其胁迫、也为本身生活所迫,连某某的窝藏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司法机关现追诉连某某犯窝藏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均不予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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