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站长资源库!分享精神,快乐你我! 
  • 首 页
  • 留言求助
  • 朱用求称隆回县政府勾结水利厅违法批复侵吞其近千万工程款

    时间:2023-02-08 10: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萧燕燕 张龙报道   12年前,邵阳市双清区的朱用求垫资为隆回县水务局加固木瓜山水库,工程完工三方对工程施工数据进行核定并签字加盖了公章,后来隆回县政府拖延结算工程款,朱用求起诉到邵阳市中院,邵阳市中院按照三方协议做出公正判决,判工程款16475547元。隆回县政府上诉到湖南省高院,并勾结湖南省水利厅采用废止文件按照20年前的物价违法批复,省高院采信,做出枉法裁判,判工程款8827411.86元,一口吃掉了近千万工程款,造成朱用求损失惨重,到处借款、贷款为工人发工资,12年来朱用求奔走维权,至今没有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湖南省政协主办的湘声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过监督和报道,但是由于高法依据错误批复枉法裁判,造成行政诉讼起步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困局。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我们光华通讯社记者受总社派遣来到湖南省邵阳市实地采访,调查了解朱用求与隆回县政府木瓜山水库工程结算纠纷一案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下面我们将采访朱用求和相关证人以及相关政府官员,了解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

            见面之后朱用求简单向记者介绍了当时加固木瓜山水库的情况,他说:“2008年,我受聘于湖南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被任命为其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2008 年10月30日,我们乙方与甲方木瓜山水库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签约合同为1035, 0992. 68元。在施工人员进场时,因水库水位超招标文件设计水位61米,也为了当地民众饮水与用电需要和安全,甲方多次变更施工方案,原设计方案已全部被变更,同时根据当时物价飞涨情况,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甲方及相关部门协调,形成《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而后根据该《会议纪要》甲乙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1月30日前我方完成的施工项目,经木瓜山水库管理所,监理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使用。”

            记者:去年你打电话告诉我们单位说隆回县政府到北京接你,承诺回邵阳给你解决问题,后来怎么样了?

            朱用求:回到邵阳后,隆回县政府贺县长提出陪我去省高院协调解决我的问题,后来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去,后来连我的电话都不接了。

            朱用求接着说:该工程核定静态投资2571.79万元,2004 年经长江委《长规计(2004) 236号》复核工程最终概算投资193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65万元,地方自筹971万元。截止2011年6月15日,中央资金到位865万元,而地方资金才到位173万元。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湘水建管(2010) 2号批复》,该批复根据废止文件将政府总投资1936万元降为790. 69万元。这一批复使我陷于负债累累困境之中。

            记者:你以前提到整个工程项目全部是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工程量增加县政府开会工程造价可根据市场行情结算,有会议纪要,当时都有哪些人参加会议?

            朱用求:有会议纪要。周卫臣县长、隆振刚邵阳市水务局副局长、陈立君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聂湘庭县人大副主任、黄红波县政协副主席、蒋盛海县政府副调研员、聂曲平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周湘业县监察局局长、张治稳县水务局局长、周成玉市水利局水利科副科长、罗军县发改局党组成员、魏家辉县审计局副局长、周玉科县财政局预算中心主任、刘合海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所长,记录:丁守校县政府办秘书组组长。这个会议纪要是县政府正式文件,隆回县政府和县委都有存档。
            记者:工程完工三方签字盖章,是哪三方?签字盖章的施工数据主要有哪些内容?

            朱用求: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是隆回县政府安排的造价师,原隆回县水务局安排的工程师,其三方现场施工人员参加,算好后,三方才签字盖章认可的。

            记者:隆回县政府当时认可验收工程签字盖章,什么原因导致你们对簿公堂?

            朱用求:该工程经长江委复核总投资为1936万元,中央投资965万元,地方自筹971万元。实际中央投资865万元,地方投资173万元。说白了就是不愿意支付施工工程款。这个工程省高院枉法裁判,结果就是中央少投100万,隆回县不投一分钱,施工方不挣一分钱,还赔了近千万。

            记者:一审邵阳市中院是怎么判决的?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朱用求:湖南邵阳市中院一审做出的(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为施工数据作出判决,判决甲方应付工程款为16475547元。

            记者:后来隆回县政府上诉到省高院,怎么会在工程完工一年后又冒出来一个水利厅批复?

            朱用求:是隆回县政府找湖南省水利厅活动,为了干预法院审判,违法批复的。

            记者:水利厅有没有资格对这个工程项目进行批复?

            朱用求:没有。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非法的、无效的:

            1、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力作此批复。

    因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法不授权不可为,根据该原则,湖南省水利厅无法律授权作出该批复;当然湖南省水利厅是否受有权批复机关授权作出该批复,这是湖南省水利厅必须答复的,也是它是否有权作出该批复的关键所在,实际上,国家水利部及水利部长江委均未授权,故它是僭越权力非法批复,不具合法性。

            2、湖南省水利厅所作批复适用已被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该厅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而隆回县木瓜山项目的工程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应按新标准计价而不能按已废止的文件标准计价。

            湘水建管[2008]3号文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而我朱用求是在2008年10月30日与木瓜山水库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2号批复显然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3、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属暗箱操作的产物应无效。

            该工程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时因临坝水面超出大坝防渗面板主体工程项目的围堰设计水面61米,导致整个工程全部是变更设计项目、新增项目。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书面文件通知中只确定工程项目,没有确定工程量及工程单价。2009年12月我们按业主、设计、监理方变更、新增项目的书面通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于2010年1月已交付使用。

            但在2011年7月13日我们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湖南水利厅的湘水建管(2010)2号关于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变更设计的批复签署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而朱用求等人于2011年1月29日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该批复,2014年1月才收到该批复,这无异于先拿走货物后单方再定价钱 。

            可见,该批复完全是在事后暗箱操作专门暗算我的“杰作”。

            记者:刚才听你讲了湖南省水利厅批复不合法,难道法院看不出来吗?

            朱用求:法院当然清楚:正因为清楚,邵阳市中院在一审中没有采信湖南省水利厅的违法批复,湖南省隆回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上诉到湖南省高院,由于疏通了关系,湖南省高院就采用了湖南省水利厅的违法批复进行判决,导致我损失近千万元而债务缠身。

            记者:听说隆回县政府官员活动了当时在省人大工作的邵阳老乡给省高院领导打招呼,干预审判?是否有这么回事?

            朱用求:隆回县领导到湖南省人大找关系,干预审判,湖南省高院二审作出的《2012湘高法民终字第 45号民事判决》采信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号批复》为依据,判决甲方应支付工程款8827411. 86元。

            记者:这位隆回县政府官员叫什么?现在在哪个部门上班?省人大那位领导叫什么?现在担任什么职务?

            朱用求:当时的隆回县人大主任找当时的省人大秘书长,秘书长是隆回县人。当时是2012年找的关系,大家一看就明白。

            记者:就是说隆回县政府活动水利厅违法批复,活动省人大干预审判,导致了省高院枉法裁判,推翻邵阳中院一审公正判决,省高院二审吞掉近千万工程款。听说在打官司之前,水利部部长对这起结算纠纷高度重视,水利部派肖向红司长亲自到湖南省隆回县督办,后来为什么无疾而终了呢?

            朱用求:民事起诉是水利部肖向红司长要我起诉的。

            记者:现在发现你的案子都在踢皮球,水利厅推法院,法院推政府,政府推法院,推来推去就是不实质解决问题,听你说他们给你谈话都承认案子错了,就是不愿意纠正,都遇到了什么阻力和障碍?

            朱用求:省高院枉法裁判,最高院维持,很多接访我的领导忌惮他们的权力,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成为我案子的魔咒,一次次维持错误判决,就是因为前面办错案的官大,导致我的案子无人处理。这就是官场,也是阻力。

            记者:现在说一千道一万,隆回县政府是建设方,有义务支付工程款,不能一扣了之,朱先生,隆回县政府现在对待此事是什么态度?

            朱用求:一、2022年7月6日隆回县领导承诺朱用求向湖南省政法委反映,请求撤销(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事实与理由: 1、(2011) 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采信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施工数据作出判决,判工程款为16475547元,该判决采信证据合法客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2012) 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判决采信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 2号批复》作出判决,判工程款8827411.86元,该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2022年8月1日,隆回县领导带我去省政法委,门卫不准进,后来隆回县政府也不管了。

            二、2022年1月25日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朱用求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

    问题(一) 1、湖南省水利厅是否有权作出《湘水建管(2010)2 号批复》? 2、该批复的计价依据是《湘水建管(2008)16 号》明确废止的文件,据此作出的批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二) :请纠正三级法院的“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裁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2017)湘01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实在是“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典范,请予纠正:

            一、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被申诉人无权作出批复的焦点问题:

            1、木瓜山水库工程投资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而非省水利厅所确定的,即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批复。该工程是中央在立项阶段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2、三级法院无视上述基本事实,故意遗漏该涉案工程不属地方水利部门作出审批的情形。

            二、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 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采用的湘水建管(2008) 16号文明确废止的文件,该批复应无效。

            三、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是专门针对申请人该工程而作。

            详见:《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湖南省水利厅: (《(2014)雨行初字第0065号答辩状》、《(2014)雨行初字第00066号答辩状》、《(2014)雨行初字第0066号答辩补充意见》。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2014)雨行初字第00065号》、《(2014)雨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书。湖南长沙市中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6号》、《(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7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院《(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这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六)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问题(三) :请求依法撤销《(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判决》。

            记者:听说政府还对你打击报复,你简单说一说?

            朱用求:我向上级领导反映该问题,为了阻访,相关涉事单位无所不用其极。2021年9月30日,我坐车到力学胡同公交站,准备向中南海国家信访接待处递交该案材料,还未到,因2020年11月16日国家信访局回复称:“您好!您提出的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现在在办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您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重复受理。请予理解。特此告知。”国家信访局2021年9月29日又回复称:“您好!您提出的有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请您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特此告知。”因此,我才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2022年3月3日,湖南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火车站派出所干警石昶违法对我采取拘留。他的理由是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该训诫书是伪造的,一无签名,二无盖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起控告,我当庭提出书面异议:

            第一,原告根本没有训诚中的行为,怎适用训诚?

            第二,《训诚书》没盖公章,亦无训诚人签名,是伪造的;

            第三,训诚书讲了多项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原告违反哪项?

            第四、即使被训诚,邵阳没被委托不可处罚; 更不可二次处罚。

            记者:你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朱用求:我干完工程拿不到钱,负债累累,无法正常生活,作为隆回县政府有义务归还我的工程款,虽然他们采用违法手段侵吞了我的近千万工程款,但我相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伪造违法批复,法院枉法裁判,政府有会议纪要及政府文件,三方有签字盖章的协议,我相信终有一天会还我公道。中央政府已经把帮农民工讨工钱由国务院副总理直接抓,可见天下老赖之多,隆回县政府就是最大的官方老赖,还拉上水利厅和法院做帮凶,公然利用权力违法侵吞公民财产。我将继续维权,虽然前路艰险,但我义无反顾,勇往直前,一定要讨回公道。希望全社会关注支持,希望上级领导早日督办纠错。

            记者:你还有哪些要补充的?

            朱用求:湖南省信访局涉法涉诉302办公室领导2022年8月22日,对本案件作出处理方案。我根据领导的处理方案8月28日邮寄本案件材料给高院阳勇军领导,我9月6日在高院办公室又将本案材料交给杨翔院长,杨翔院长说,启动民事案件,阳勇军又说最高法做了裁定。杨院长又说审查行政案件,看看水利厅批复合不合法。你的案子就是采信证据问题,如果批复不合法,就能推翻前面的民事判决。

    原来我在北京的时候,隆回县政府主动对我说,回去找省政法委和省高院纠正你的错案。现在省高院杨院长已经收了我的材料,为什么隆回县政府一拖再拖,不带我去找省高院,纠正错案。

            采访完朱用求记者在想,抗日战争打了8年,朱用求和隆回县政府的官司折腾了12年,还没有结果。湖南人杰地灵,英雄辈出。曾国藩、左宗棠两袖清风,人人敬仰。老一辈革命家毛泽东、刘少奇、彭德怀、贺龙赴汤蹈火、为民请命,而我们现在的政府官员为了一己之私,公权私用,玩弄法律,知错不改,将错就错,有负党和国家重托,有负人民期望,有负道德良知。采访中,记者看到朱用求被各部门相互扯皮推诿造成的心灵创伤,也看到了他誓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决心。这让记者想起一句名言:湘人不死,中华不到。不讨到公道,绝不罢休。提醒当年对此案做手脚的官员和现在继续将错就错的官员,应该立即悬崖勒马,纠正错误,将功赎罪,不然,等待他们的不会有任何好结果。记者希望隆回县政府积极协调水利厅撤销违法批复,申请省高院纠正错误判决,偿还朱用求应得的工程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我们光华通讯社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