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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房禁装“电子眼”是法治本义

    时间:2016-10-12 23:39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近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9月20日《信息时报》)

    可以想象,当人们住店、入浴、如厕、试衣等情况下,被悄悄安装的“电子眼”偷窥偷摄,个人隐私如同“裸奔”的场景,会是多么尴尬和可怕。不但个人隐私安全无以保障,一旦视(音)频泄露,后果更是堪忧。

    上述《管理办法》,针对与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又最易造成公民隐私泄露的场所,不但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电子眼”,也明确了相应罚则,其目的就是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而隐私权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犯,这也是文明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就此而言,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特定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是依法治国的本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需要,当下已进入“摄像头时代”,公共场所与个人“私域”往往交叉重叠,而公共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等,和公民隐私权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也日益凸显,暴露在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亟须法律的有力规范与呵护,但迄今为止,除了各地散落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我国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监控视(音)频立法,在“电子眼”的安装与管理上,处于各自为政、无法可依、混乱无序的尴尬之境,跟不上时代发展,凸显法律的滞后性,成为法治建设的短板。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重要借鉴,奠定重要基础,发挥重要作用。于此而论,广东省的上述《管理办法》,以及最近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此前河南、辽宁、安徽等地以《条例》《办法》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禁止宾馆客房等安装视(音)频监控一样,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是在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上,地方行之有效的立法规范,也是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立法早日完善的有效举措。

    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纵深发展,位阶更高、效力更强的监控视(音)频专门法律法规定会尽快出台,客房禁装“电子眼”将全面普及推广,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也将不再成为问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