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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建设(1)

    时间:2016-11-28 11:3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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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建设任务繁重艰巨,社会治理创新刻不容缓。理论和实践表明,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特征,国家权力、地方力量、社会组织、广大民众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响。面对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社会治理创新不能仅靠行政手段,而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规范运作。本文拟从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提出入手,简要分析二者的内在互动,观察研究当前社会治理创新中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提出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一、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提出与内在逻辑

    (一)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提出

    1、社会治理的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却蕴含着重要的理念转变。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2、法治建设的提出。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更加全面、系统、明确,从“治国方略”到“政治文明”,从“法制建设”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深刻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阐述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重大举措。

    (二)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和社会治理创新是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互动关系。

    1、法治推动、指引社会治理创新。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合法依据,使得社会治理变得有法可依。同时法治也要求社会治理必须不断创新,如此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例如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法治既是政府公权力的合法来源,也构成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制约规则,约束和预防公权力被滥用,同时也成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和创新的支撑依据。

    2、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完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涉及到人民生活、安全医疗、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解决的更多是实务问题,因此为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充足的实践基础。例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暴力拆迁致死问题就是社会治理的典型代表,最终从立法上催生了《拆迁条例》,弥补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漏洞,体现了社会治理对法治的深化,促进法治进程。

    二、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创新中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大幅提升,依法治国进程得到了大力推进。但在当前社会深刻变革的形势下,法治建设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思想认识偏差,法治理念创新滞后

    法治理念对法治建设具有指导、决定性作用。虽然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人们的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却并没有与时俱进。一方面,部分执法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谈法治还为时过早,也有少数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人治大于法治,担心法治建设的推进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使老百姓变得更加难以“对付”。另一方面,公众对社会治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够,认为社会治理是国家的事,是政府的责任,与自己毫无关系,停留在过去的“人情社会”、“熟人关系”理念中,不会也不愿通过法治渠道解决问题。

    (二)执法规范不够,法治权威受到挑战

    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权威力量。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结果、轻程序等仍然存在,纠纷当事人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信用的缺乏,也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就很难成为民主的要求。

    (三)社会规范落后,法治机制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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