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的精神,显得十分必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想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中国梦,就必须在加快法制建设的同时,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的积极作用。这些来自于民间的公约、民约、规章等都是“规矩”,而“讲规矩”,就是在培育法治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在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市民社会权利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权利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有13亿多的人口大国,各地的民俗、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尊重当地的风俗,在法治的框架下认可一些符合当地习俗的公约、民约、规章等。历史上,无论是古时的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还是其他乡规、社约等,都曾起到过积极作用。我国宪法第24条就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民有民约,使其深入人心,就会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夙愿。
在生产实践生活中,如果大家都认为一些规矩该有,就该传承下来,并加以完善。人们都想让自己安分守己,使生产和生活安定,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而少了各种民约、公约和规章,就行不通。这些约定虽不具有官方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意义,但都符合当地的民俗和习惯,就应得到尊重。它们是法律的萌芽,稍加规范,就会带来理想的效果。
生活中,不少地方的人从情感上来说都更加倾向哪些符合当地特色的公约、规章、民约等,因此,就该不断从中吸取法治的营养,进一步发掘乡规民约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中的实用价值,发挥其应有的稳定社会的作用。这些乡规民约、市民公约、行业规章等,都起源于民间,深植于中国人的内心,并在引导我们的行动。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对乡规民约,绝不能采取否定的态度,而是要传承和创新。“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一直强调的。众多社会问题的治理,仅靠政府包揽很不现实。让出一部分空间,使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功能,才是正确的方向。今天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乡规民约其实就是法治的基础,也是必要的补充。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积极创新的社会治理方式,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努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就是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公约、民约等也是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的必要补充。人们身处社会转型期,对生活的期待已不像从前那样简单,不仅要求有良好的社会治安,还要求生活在一个风险度小的社会中,所以,必须紧紧抓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连的问题持续发力,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各类民约、公约、规章就是在基层培育法治信仰的种子。而群众在“找法”的过程中,也无形中提升了自身的法治信仰、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仅依靠一种力量无法完成,由此,培育公民的法制意识,从“讲规矩”开始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