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站长资源库!分享精神,快乐你我! 
  • 首 页
  • 留言求助
  • 浅谈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时间:2016-11-28 17:28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浅谈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部署,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变,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突破,同时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法治的本质内涵。

    从社会阶层的角度看,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是,权力寻租的泛滥,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的出现,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相对剥夺感”的增加,为社会矛盾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情绪的土壤。同时由于社会共享价值缺乏,难以形成社会共识,社会不信任扩大、固化,导致群际冲突、社会矛盾增加。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3年度《社会心态蓝皮书》:“当下的中国,阶层意识强烈影响社会心态和社会行为。社会群体更加分化,群体行动、群体冲突增加。社会情绪总体基调是积极的,但负向情绪的引爆点低,‘社会情绪反向’值得警惕。”

    天下太平,这是古往今来统治者们一致追求的目标,而以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这个目标,才是区分传统人治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综观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史,朝代更迭,兴亡循环跳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虽然也有过汉文景、唐开元、清康乾等“盛世”,但这种传统和谐社会与现代和谐社会无疑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人治下的和谐,后者是法治下的和谐。人治下的和谐只是一种表象,是“明君”与“顺民”暂时的相安无事,但人治社会整体上是一种对抗性的社会,各种阶级力量的博弈一旦超出临界点,就意味着改朝换代。而现代法治社会整体上是一个非对抗性的社会,社会矛盾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一方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这种非对抗性不是否定矛盾冲突的存在,而是意味着在普遍性的体现“公意”的规则及法律之下,各种利益团体、社会群落自主选择角色进行博弈,形成一个相生、互利和共赢的局面。

    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法治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法治比人治更能保证社会稳定有序,更能规范对权力的限制,更能公正地保障公民权利、尊严和自由。正是因为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正义性,法治才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一种以正确理性、具体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和参与秩序,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途径,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所谓法治思维,简单说,就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终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不仅要“用法律”,更要“信法律”。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内涵:

    第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规则意识,意味着社会治理需要建立一套平等保护不同群体利益的法律制度,把各种利益冲突纳入到法律框架内管理。

    现代社会本质上是权利社会。社会的稳定和谐最终取决于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利益分配是否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矛盾是社会不公的体现。社会不公问题必然会造成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抵触和冲突,滋生社会风险,破坏社会稳定。所以,现代社会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充斥着的各种大大小小的利益博弈提供合理的制度框架,以实现利益表达的博弈的规范化、制度化。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攻坚期,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各方关注“顶层设计”,其实就是要求政府提供更加公平的“游戏规则”,守好“裁判员”的本分,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施政、破坏社会公平,有的地方政府与民争利、以权损民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限权思维,意味着社会治理中,掌握公权力者要敬畏权力,严格遵守权力边界。

    现代法治理念有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个人行为而言,法未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行为来说,法无明文不可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开拓,用权上则要谨慎而行,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敬畏权力,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行使权力;戒惧权力,实质是为了将权力用对头、使到位。对待百姓的诉求,只有谨守权力边界,既用权谨慎又大胆工作,切实尊重、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相反,如果把武断当作果断,把一意孤行当作了敢作敢为,法治意识淡薄、群众观点薄弱,特别是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敏感问题上,简单粗暴,当老百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动辄行政干预、强行打压,只会激化矛盾,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第三,法治思维体现一种契约精神,意味着社会治理需注重协商民主,提供合法顺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各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和沟通中谋求共识,相生共存。

    以利益冲突为主的社会矛盾尖锐复杂,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双重转型的特点,即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所决定的,我们无法回避。同时也要看到,寻求沟通和表达的利益冲突,包括群体性事件呈现常态化,是现代社会固有的正常现象,也是现代社会实现治理的一种方式。公民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到公共事务中,通过对自己的负责,来达成对组织和国家的负责,也使得公民自主与自治意识日趋成熟。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这种表达权利。这种良性的互动,让社会弱势人群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一定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公权力掌握者和资本所有者对他们的侵权行为;让利益集团逐步学会协商和妥协的组织习性;让民众感受到国家和社会机制在向好的方向转变。可以说,每一次的维权抗争事件,都是社会朝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转型的一次努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国家实现法治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如果对利益冲突不建立一种常态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法律规制,民众的积怨或因社会不平等引发的矛盾,便无法被化解到正常的社会秩序中,社会就总会摇摆在暴力潜伏或爆发的两级之间。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反复作用及磨合,能够逐步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使过去以臣民为中心的文化逐渐被以公民为中心的文化所替代。同时能够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激发其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增进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这种认同正是民主社会的坚实基础。

    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根本上要靠法治;实现法治,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然而,仅有“制度的笼子”是不够的,如果不能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不能切实纠正那种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妨碍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就难以改变权力固有的容易滥用和腐败的特质,难以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最终就难以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