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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2)

    时间:2016-11-28 18:4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健全完善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是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提高普法工作实效。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宣传普法工作,宣传法律知识,繁荣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普法教育社会氛围。

      健全普法责任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部门、各行业及社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要积极引导群众关心、关注和参与立法活动,使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法律的过程。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大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执法、司法机关要定期编辑、推出各类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要重点抓好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工作者队伍和各部门、各行业专兼职普法工作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提高能力素质。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学人才参加讲师团,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社会法律从业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志愿者队伍,提高普法志愿者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决定》指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这是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制度动力和有力保障,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尚德守法的价值取向,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

      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首要的就是坚持权责统一、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表率。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守法诚信是社会公众的基本规范,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守法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加强守法诚信教育,又要强化制度约束,形成守法诚信长效机制。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使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在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把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要完善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实行失信发布制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多部门、跨地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征缴等重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完善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受到侵害的权利都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活动都受到应有制裁和惩罚,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活动中、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发自内心地敬畏法律、信任法律和遵从法律。

    [责任编辑:蒋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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