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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条件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时间:2016-04-25 17:46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 李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第五个专题收录的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及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明确提出了“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想,是我国法治建设学说上的伟大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法治观念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只有社会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治社会秩序才能形成,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法治观念。如果社会纠纷和矛盾能在法治的框架内有效化解,凡是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得以依靠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则法治社会建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得以有效论证,从而也会更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全体人民才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一、良好的法治观念有助于制定“良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宪法,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在国家层面初步形成,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条件已经具备。法治社会要求民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中国作为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运行有序、和谐发展,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证明,我国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或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否,而在于民众法治观念的转变。公民的法治观念是法治社会运行的基础性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处于源头地位,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法律的善恶。没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对风俗、习俗、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深入理解,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良法”,公正、民主的程序也可能产生恶法;依法行政是法律运作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最重要内容是执法活动。没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法的正确、及时地实施就无法得到保障,也就不会有执法者在法治轨道上的自我约束,行政行为就会失去应有的方向和必要的规制;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人员法治观念的正确与否、成熟与否,直接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影响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生成,进而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法治社会要求人们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把法律融入生活,以法律作为判断自己或他人行为是非曲直的最基本标准。只有在全社会树立正确和普遍成熟的法治观念,社会管理者才能把法律规范确立为最高社会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法治行为。

        二、当前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有历史和现实原因

        任何观念的生成都是有原因的。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视野里,观念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产生于客观现实之中,是人的劳动、实践、社会生活的创造物,是对人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法治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只能从相应的社会物质实践中去追根溯源,而不能从法治观念本身中去寻找原因。“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社会法治观念的发展变化、不同社会形态的法治观念以及不同历史时期法治观念的不同特点与功能都是由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应的社会法治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当前群众法治观念淡漠,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法不享有最高权威,也不体现公意。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治下不治上,个人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亦无相对自由的法律权利,法只是君主治国的工具,而不是国家保护公民的手段。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法治,其间又有很多波折。建国后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的法治观念出现了断层,民主、人权、法制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遭到批判,中国的法制出现停滞、倒退以致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得到恢复和重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形成。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甚至还出现了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法律权威反而受到了削弱;司法体制改革虽然不断推进,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此外,这些年来,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虽然成效明显,但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轻法治观念的培养,重法律义务的宣传、轻法律权利的普及,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民众法治观念的树立。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从多个途径入手

        1.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构建良善的社会规范立体网络,让所有社会行为都有良善的法或者规则可依。

        虽然我们已宣布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短缺现象仍然存在,该立法的没有立法,法律渊源较为狭窄;既有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法治社会之法需要国家立法要回应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对法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尊重自主意志、尊重日常传统和风俗习惯的良善要求;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协商立法;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2.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以法律作为评价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的唯一和最终的标准。

        法治社会的规则系统,既包括国家正式的规则制度,也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团体等的自治规则,还包括各类群体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无形性规则,且各种多元规则之间要实现和谐共生、有效对接。

        3.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公正司法,赢得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感受中。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权如果被滥用,其后果比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严重。司法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仰危机、信任危机,遑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都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的理解和认同。

        4.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强化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没有道德的滋养,法律实施就缺乏思想基础,法治观念就缺乏源头活水。建设法治社会,既要完善法律,不断丰富法律的道德内涵,也要重视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教育和伦理塑造,将那些能够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到法律中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充分发挥执政党的引领作用。

        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个体差异和群体利益格局的分化会导致法治观念的多样化。中国法治观念就主体而言是双重的,既有整体性的国家的法治观念,也有碎片化的个体的法治观念。多元的碎片化的法治观念若无主流的观念引导,必然对法治社会建设产生极大的冲击。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我们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法治中国建设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所以,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执政党从观念和行为上的引领。

        6.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夯实法治宣传教育这一基石。

        塑造公众的法治观念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工程,尤其我们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公众法治观念的提高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引导和培育。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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