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站长资源库!分享精神,快乐你我! 
  • 首 页
  • 留言求助
  • 简论社会主义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时间:2017-03-06 10:0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所谓法冶,即“法律的统治”,它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法冶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古希腊政治学家柏拉图曾提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而体现正义的法治,一个对社会生活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服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始终以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的社会。如果说物质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主观精神世界的追求的话,政治文明建设则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三者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共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没有法冶,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最为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入手处。法冶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治另一层重要的含义是,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个人和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法治政府就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府下,民众自由地创造财富,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民众又可以自愿合作起来治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务。至于政府,则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首先是法律的至上性。在人治时代,是不存在法律至上的,即使统治者对其极度推崇,即使法律被置于一般臣民之上,但相对于君主而言,它只能屈居其下,人治时代是推崇个人权威的社会。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的越来越发展,人类社会越来越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经过特定的机关、一定的程序制订并颁布后,就具有了至上的权威性,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都要遵守的准则。每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类似的条款,我国《宪法》规定,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机关和执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其次是法律的公正性。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内涵。由于现代社会是复杂多样的,表现出各种利益、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和分配形式、生活方式等等方面的多样性。这种情况必然会使得矛盾丛生,因此社会需要有统一的规范和调整机制来调整社会生活,而不是随时都会发生变化的、没有公信力的调整,否则社会公正无法实现。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具有超越个体和团体利益之上的统一规范,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能够被社会所接受而成为统一的调整规范。   再次是法律的公开性。法律制定后都是自公布给全社会成员后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具有极高的公信力。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具有普遍性、被民众事先所知晓、可预见性、可行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开的、“阳光下的法律”是天然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杜绝私下交易,避免绝对的自由裁量,才能保证公众的监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