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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7-18 11:18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 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赢得各方共识,“法治社会”成为人们的理想社会,如何建立法治社会成为公众热议的议题、学者热研的课题。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才算真正的法治社会?
      有人说,法治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凡事有法可依,公民自觉守法,官员依法选出,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必严,法院依法裁判,媒体依法监督。
      有人说,法治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公民可以做法律没禁止的任何事情,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政府做的事情。
      有人说,法治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所有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约束。
      以上说法都对,但什么才是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根本区别呢?
      皇权国家,或者说君治社会,有没有法?也能有。能不能依法办事?也能。有没有依法治国?也可以有。秦始皇治国也是依法治国,但仍算是君治社会,算不上法治社会,因为秦国法律是秦始皇说了算的,他个人可决定立法,也可决定变法,还可做出最终裁决,具有皇帝自己说了算的绝对最高权力。因此,说秦国是真正的法治社会,难以得到举世认同。
      宗族社会,或者说祖治社会,有没有法?也能有。宗法在宗族内也算一种法,老祖宗定下来的规矩,或者高辈长老们商定下来的新规矩,在宗族内都是约束族人言行的不可悖逆的“严法”。宗族内能不能依法办事、依法治理,也能。绝大多数宗族内的宗法都得到全体族人的共同遵循,无人能逾越而不受惩罚,也无人敢轻易逾越。但很少有公众或学者认同宗族社会是法治社会。
      宗教国家,或者说教治社会,有没有法?也能有。教会定下的规矩条律,就是宗教社会的法律。能不能依法办事、依法治理?也能。教会势力强大的国家,没人能违背教会定下的规矩而不受惩罚,没人敢轻易违背教会定下的规矩,甚至在教会人员不在身边监督的独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也从生至死依然自觉、虔诚、默默地遵守教会定下的规矩。但人们并不将所有宗教社会都认作法治社会。
      历史上也曾存在过一些废除君权统治的世俗化政党执政国家,有了经由民选程序选出的政府,有了经由民选程序选出的立法机关,有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有了繁多的法律,并且这些法律也得到了严格甚至严厉执行,但这些国家依然未能被举世公认为法治社会,而恰恰被举世公认为独裁社会、独裁国家,例如纳粹德国。不是么?
      既然皇权国家、宗族社会、教治社会甚至独裁国家都可以有法可依,都可以依法治理,为何人们却不一定认同这就是法治社会呢?而往往被人们公认为法治社会的国家,又是一些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国家呢?
      其实,被人们普遍认同是法治社会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社会的一切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纠纷、公民与企业纠纷、公民与政府纠纷、企业与企业纠纷、企业与政府纠纷、企业与官员纠纷、政府与政府纠纷、政府与官员纠纷、官员与官员纠纷等等,以及法院与公民、与官员、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都以法庭为最终裁决场所。
      法庭是一切纠纷的终极裁判所,这是法治社会有别于其他权治社会的根本特征。
      所谓法庭是一切纠纷的终极裁判所,并不等于法庭是一切纠纷的唯一裁判所,也不等于法庭是一切纠纷的承办裁判所。在一些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权力渠道依法妥善化解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再提交到法庭裁决。例如某起政府与公民的纠纷,或者某起政府与企业的纠纷,在纠纷的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如果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到上级政府进行仲裁,就应当上诉到上级政府仲裁。如果上级政府的仲裁可令该起纠纷平息,形成纠纷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就不再需要向法院起诉。只有当上级政府的仲裁方案仍然无法平息双方纠纷时,才需要最终由法院去开庭依法裁决。这就是法庭作为终极裁判所的含义。
      当然,法庭作为终极裁判所,也并不等于法庭只要通过一次审理及判决,就可作为终极裁决。一般来说,法治国家的司法审判程序为避免单独一次裁判可能出现的误判或不公正结果,都会设置二审终结制或三审终结制的诉讼规则,尽量减少一次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正隐患。但无论是二审制或三审制,纠纷的最终裁决均以终审法院的裁决为准。因此,无论二审制还是三审制,法庭仍是终极裁判所。
      任何法律对具体纠纷案件的适用,最终都是要由具体的裁判机关去裁判,要由裁判机关去下结论、出结果的。离开裁判机关的裁决,法律是不会在纠纷案中天然生效的。因此,不谈终极裁判权的归属及制度设计,仅谈法律是否健全、各方是否自觉守法及是否依法办事,都未能触及纠纷的最终裁决以谁说了算的根本问题。法庭如果不具有终极裁判权,法的治理权就不能成为纠纷的最高治理权,法治权就成为了从属于其他权力治理权之下的次级甚至更低级治理权,那就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了。
      只有法治权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顶层权力,才能真正实现“所有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约束”,才能真正确保“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政府做的事情”,才能有助于达成法治社会应有的其他良好风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