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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时间:2017-11-09 23:45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王培尧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摆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要实现法治化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那么,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呢?

    一、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上层建筑总是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具有同构性。作为上层建筑构成之一的法律,其根本原则与经济活动的原则是一致的。按照上述观点去考察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不难发现,人类步入法治社会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亦即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充分准备。市场经济具有追求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和效率优先的特点,决定市场主体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相互间不平衡性。因此,用法律手段去平衡和调节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保持相对协调融洽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市场经济追求权利本位的特点要求依法治国。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而这种反映交换价值的让渡必然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也就是说,交换者必然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必然对所要交换的商品拥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除此之外,要使交易成功,还要求交换过程是自由的、安全的。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权利经济。它要求用法律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用法律规定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客体范围;用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程序。

    (二)市场经济追求契约自由和效率优先的特点会推动法治的产生、发展进程。首先,市场经济中,作为交换媒介和信用关系的契约是当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为。因而,必然是也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任何显失公平的契约都无法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契约自由必然要排除特权、奴役、歧视等不平等现象,必然要求法律给予确认和保护。其次,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规律决定了各市场主体必须把效率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地追求效益最大化。而现代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市场经济的上述特点,从客观上无疑推动了法治产生、发展的进程。

    (三)市场经济具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因素为实行法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性会使得各市场主体以自我为中心,从而,不能自动反映社会需求的长期变动形势,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利润的自发冲动和盲目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出现经济危机。另外,市场经济竞争还可能引发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正当竞争等消极现象。因此,要克服这些弱点,必然要求国家使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以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前提。但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除具备这一经济上的先决条件外,还要有民主政治这一关键因素。民主政治就是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多数人的统治。从理论上说,资产阶级标榜的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要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性质而言,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就包含的内容而言,在许多方面是基本相通的。一般来说,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政权结构形式上,实行代议制、普选制,人民的权力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来实现;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套分权制衡的机制,能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其合法运行;公共权力运行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等。由此可见,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也正是法治所要求的。可以说,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否,是现代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其一,现代国家的民主,只能是一种代议制形式的民主。在这种形式的民主中,人们需要通过各级代表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司法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拥有与行使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从而,可能引起权力的失控。为了防止权力的失控,就必须使这种分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用宪法规定各级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程序以及建立各种监督体系和制度机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其二,政治是不同的政治主体(包括阶级、政党、政治团体和民族等)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实现一定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政治实践都是以特定目的为指导的,在一定时期、一定环境内,各个政治主体所追求的利益以及追求这些利益时表现出的政治行为各不相同,这势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造成各种冲突。为了防止和解决各种政治冲突,必须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种政治活动。

    其三,民主政治是公民平等参与的政治。公民的参与既体现在政治生活方面和经济生活方面,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这种参与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为了保证公民的各种参与权利,使之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顺利表达各自的意见、观点,就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将参与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指导民主生活的准则。

    总之,民主政治作为法治的前提和依据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民主政治的性质如何,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法治所要求的内容。

    三、健全法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固然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是,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作保障,实行法治也只能是一种没有任何意义的空想。综观各国实践,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无一不是与健全法制相伴随的。中国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形成完善的立法、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深入的普法的法制体系,同样也不能超越这一规律。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同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同建设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法律需进一步完备。

    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要重视基本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以往制定的某些不适应改革、发展、稳定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第三,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条例、规范。第四,立法要从全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和明确规范中央和地方以及部门的管理权限。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的意见。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制度。在人民主权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机关作为公民选举产生的“公仆”,其设置及活动,必须由反映公意的法律框定,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司法制度是现代法治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保障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种争端,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公正审判的原则,必须坚持法律至上,不受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任何权势的干预及各种压力的影响。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提高执法人员和全民的法律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社会秩序也是依靠人、依靠法律来维持的,“法律在于它的执行”,如果法律因缺乏高素质的执法人而使之出现偏差或不能执行,法律的社会价值便不能实现。在我国约有80%以上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法制建设,用法律规范严格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避免出现扯皮或推诿现象。通过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通过大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恪守规范、遵纪守法的社会性格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将学法与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镇)和依法治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治国创造条件。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并且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对我国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实施全面领导。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我们的依法治国与资产阶级所奉行的法治有着本质区别。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赖以建立并为其服务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它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快速富裕为根本目的;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以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坚持和实行的依法治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依的是社会主义之法,治的是社会主义之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只有共产党才能担当起领导的重任。依法治国是一项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因素众多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的特点。所以,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各种形式的依法治国实践放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做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步骤,避免政出多门,法出多道,各行其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既要科学分工,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又要依法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协调动作,形成合力,改善执法环境,创造法治条件。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可以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当前,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执政方式的重要发展和进步。这一方针的实施,不仅不会削弱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是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实现共产党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第一,党要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把党和人民的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全社会的准则,这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最重要表现。第二,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自觉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为社会做出表率,树立党组织和党员的良好形象。第三,各级党组织要通过法定程序,向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推荐具有法律素养的合格干部,保证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是党从组织上保障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责。第四,党要严格监督人民群众的代表者和执行者——人民公仆,即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党组织要坚决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坚持查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党员干部。这是保障依法治国方针实施不可缺少的监督机制。总之,提出和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管理国家,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也才能进而从根本上推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的振兴。我国目前应从各方面下大气力,做积极的努力,创造这些条件并使其不断成熟,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以新的姿态迈向二十一世纪,为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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