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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治实践具有哪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时间:2017-11-10 00:3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六、依法治市的观念基础

    依法治市不仅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而且需要与之相应的观念的支撑。法治要求人们对法律拥有一种神圣的情感,一种在忠诚与信仰基础之上的归属感和依恋感,一种由此激发出的对法律的信赖、尊敬和崇尚。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既是一个国家法律运行的实现基础,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民族法治建设的尺度。没有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抑,没有深厚的法治观念,依法治国就没有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现代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

    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范畴的观点、看法、情感和态度的总和。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到底取决于一定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它又与社会的政治制度直接相关,与一个民族的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紧密联系。法律观念是社会物质生活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中介,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变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另一方面,在二者之间,法律制度又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意识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政治上层建筑包括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国家政治制度、权力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直接决定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取向、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的运行体系等,从而也直接决定了法律意识。同样,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对社会政治体系和权力运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不仅是法治建设内在的精神支撑,也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衡量法治状态的一项标准。关于现代法律观念的内涵,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有学者用“法治的精神”来概括现代法律观念,认为法治的精神是一种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观念力量,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指导人们认同法律权威的尚法理念。其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这种精神是展现法治品格风貌的方向和灵魂,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为理想,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也会逐步走向完善。现代法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一。公众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制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二是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它要求全社会所形成的主流信念是只承认法律这一种权威。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三是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这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它首先要求统治者守法,不承认法律之外另有主宰法律而不被法律制约的主体。四是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人文条件,它要求在观念和制度上解决社会主体的人格独立、身份平等、行为自由。权利文化的凝聚形态是权利本位理论(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载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的自觉的精神理念,它的产生及存在是与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体的公民角色分不开的。因此有学者从公民意识的角度对法治理念的产生及其内涵进行了诠释(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的运行形态是现代市场经济,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归己的原则,社会主体成为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自由的个人。政治国家则成为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在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市民同时也是政治国家的公民,获得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公民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要在日常交往和交换、竞争与合作的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在国家生活中,公民要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主张政治权利,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公民的这些权利的要求与理性的价值取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发展中,就形成了现代的公民意识。它展示着一种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是公民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正义价值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是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的统一(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第178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公民意识的理性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它不仅是权利义务观念的简单合成,更具底蕴意义的是对公民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双重组织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认同。公民意识包括合理性意识,公民对理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对国家、社会制度合理与否的价值评判;合法性意识,公民对符合合理性价值的国家制度有效性的信仰、认同和服从,从而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获得权威和尊严,并得以维系;积极守法的精神,基于合理性意识与合法性意识而形成的护法精神、权利主张精神和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则构成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正是公民意识的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使法治的理念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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