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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稿

    时间:2017-11-10 01:5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

    一、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层次原因和开展这一教育的要求

    (一)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层次原因

    1、传统原因。

    纵观我国历史,我们中国既有值得骄傲的地方,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四大发明,是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专制和人治的思想影响,又使我国缺少****法治的传统。研究深层原因,我归纳了“三三一”,封建社会注重“三个本位”,即“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君主金口玉律,普天之下莫菲王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建国之后的五、六十年代又是“三个依靠”,即“依靠政策、依靠****运动、依靠领导人的威望”来对国家实行领导。到“**********”期间,更是因为毛主席一句话: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需要法律,从而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作为国家机器的公、检、法被砸烂,法律院校几乎被全部取消,幸存的只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的法治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数不可数的公民、甚至国家领导人成了这场所谓“革命”的牺牲品(举例:“黄金难买”、“牛郎追反”)由此带来负面的遗留问题和矛盾在随后几十年日渐激化。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早就提出来了,但是在一些领导者、执法者头脑中,法治的理念还不强,一讲依法治国,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用法律去管理老百姓,而不是首先想到如何依法治官、治长、治权。现在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法治理念的树立就成为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

    2、经济原因。

    我们这一代人经历了“**********”,经历了计划经济大锅饭,经历了计划生育,现在又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社会矛盾凸发期。

    我们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起步晚。长期的小农经济、刀耕火种,各种各的地,各耕各的田,各睡各的床,自给自足,没有大宗经济往来,小打小闹,没有合同法、物权法、民商法等经济法制,虽然缺少经济法制传统,但地球照样转,经济社会照样慢慢发展。

    近代西方市场经济的繁荣又推动了西方法制的日趋完备。完备的程度可从下面两个小故事中得到应正(①外国文学作品《威尼斯商人》中高利贷夏洛克与借款人安东尼奥签订的借三千英镑,三个月不能归还,割胸前一磅肉抵债的契约。②红杏出墙果实掉地归谁所有,国外法律有明确规定)。而我们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强调“一大二公”、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左得令人不可思议。在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的立法问题上,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规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站在山头,指手为界。计划经济大锅饭时谁也不在乎。后来搞市场经济,资源配置作用凸显,才导致山林土地争议如此之多。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平等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如下八个法律特征:经济活动市场化、生产要素商品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经营活动法制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早先就指出:计划经济是土马路,市场经济是高速路,而法制就是高速路上的路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显得尤为迫切。

    3、社会原因。

    改革开放向地方放权、向企业放权。政府作为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受到严重冲击,运动式、批斗式的管理方式被新的法制化管理方式所取代,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转型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从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人们的生产、经营、生活要靠市场、靠自己、靠法律来解决的“新三靠”。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瓦解,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矛盾自然就产生了。

    因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迅速增加。在上述矛盾同时并存之际,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3000美元之间,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之间时,正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分化的高发期。这就昭示着当代中国已完全进入了风险社会。各级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必须正视和应对风险社会这一全新课题。

    在这些新形势、新矛盾面前,就需要一种新的、与之相适应的、先进的、科学的理念来指导我们认识和处理这样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顺应时代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这种环境下提出来的。

    (二)党中央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

    周永康同志指出,经过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建设特别是30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同时,由于“两个不平衡”(一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二是不同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不平衡等问题),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是“两个如何”,即如何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执法人员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如何教育引导全体公民知法守法,自觉通过法律渠道来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鉴于要达到什么目的?(一心两者)就是要努力使这一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做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促进者。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三个创新”即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不断完善“一个体制和体系”即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进一步将执法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带着感情和责任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三种部门”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体现到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中。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年,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成了党执****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记住三个“是”)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我们党和国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党的中央领导人对依法治国这一概念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经历了从营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氛围(一五普法)——树立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二五普法)——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三五普法)——把依法治国作为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四五普法)——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五五普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这是由法律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决定的。法律所规范和确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相对稳定状态。不像政策那样易变,朝令夕改。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小平同志讲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考得住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乡政府被“民告官”告到法院,法院通知该乡乡长出庭参加诉讼,乡长置之不理,最后在法院的传唤下怒气冲冲地来到法院,对着法官大骂到:连旧社会国民党都不拿乡长来审,现在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你竟敢拿我乡长来审,你算老几呀。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后来好多了,记得十年前我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考察团到湖南等地考察学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时获悉,浏洋河市就有两位市长自觉主动出庭参与行政诉讼,一位市长还感慨地说,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无论是谁胜诉,都是法律的胜利。现在的情况是,不少地方还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或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我们州州委常委会在听取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汇报后,通过决定要在全州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参与行政诉讼的制度和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把握这一原则的三个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学习理解这一含义,要掌握“三个必须”

    一是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最基本的、最有力的行为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列宁说过,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毛泽东同志说过,宪法是治国安邦的宗章程。袁世凯窃取中华民国大总统权力后,其手下向他建议制定一部宪法,可他却问手下,制定宪法后,是我听宪法的,还是宪法厅我的。手下再也不敢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三是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我这里收集有这么几个例子:上世纪九十年代,法制日报曾报道过发达地区一个村的村规民约尽然规定村委会有权吊销村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我们州一些边远农村的村规民约还涉及对强奸、通奸行为的处罚,强奸罚款5元,通奸罚款10元。理由是强奸只得回把回,通奸可以得多回,所以要多罚一倍。这都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

    3、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政法干警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1、提高法律素养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

    (举例:某法官面对中央电视记者镜头竟然说“法律只防到君子,防不到小人原来中央电视今日说法还是焦点访谈节目也报道过一个案例,一个生效的判决书,当事人无数次申请,都因法院执行部门推托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久拖不决。实际上被执行人只是在本地搬了一个地方,要认真负责一点,是完全能找到的。当事人无法求助新闻舆论支持。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该法院一位执行庭长面对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镜头回答记者关于生效的法律判决长期得不到兑现,法律效力几何的提问时所作的回答:“法律吗,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一个当了二十几年的法官说这样的话确实可笑。)

    2、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3、模范遵守法律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不会被社会所尊重。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西方有这样一句谚语说的非常地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很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可怕。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却把水源给败坏了。

    4、自觉接受监督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政法机关及其广大干警都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执法为民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2、执法为民的理论意义

    第一,执法为民的理论基础之一—--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理论指导意义——执政为民是党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因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也必须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根本上说,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

    第二、执法为民的理论基础之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理论指导意义——执法为民是这一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人民”属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权力的来源(来自人民授权)决定了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必须要服务于人民。

    第三、执法为民---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理论指导意义)

    全体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这一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二)执法为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司法行政机关贯彻执法为民理念应怎样做?

    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政法机关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要重点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求真务实,走群众路线

    求真务实就是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司法行政工作,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主动、及时地调解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大力发展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一切为了人民,甘当公仆。

    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司法行政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开展普法工作,就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

    一要做好普法的组织领导。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普法工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研究,作为各领导班子的工作目标来考核,不断将普法依法治理向广度、深度推进。

    第三、文明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法机关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

    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在办理有关证照的窗口单位和法律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群众相关的程序和手续,避免群众跑第二趟,不浪费群众的时间和成本。文明执法,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文明执法,还必须注意执法者的警容风纪。

    第四、廉洁高效

    一是关于廉洁问题。

    执法者理应是清廉者。而做到廉洁执法,首要的就是增强抵御诱惑的能力。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是:头戴蒙眼布,一手握宝剑,一手持天平。宝剑象征惩恶扬善,天平象征公平裁判,蒙眼布则象征不受任何利益的诱惑。也就是说,是神也要抵御诱惑,更何况是人。强化执法清廉意识,就是要让我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养成秉公执法、清廉为民的高尚品质,从而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

    执法为民理念是确保政法干警清正廉洁的思想基础。只有坚定地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并在工作、生活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确保清正廉洁。

    十杰法官金桂兰说:“人哪能没有感情?但是我们拿法律作感情交易的筹码。作为一名法官,我没有任何权力不按法律办事。如果不能对群众负责,不能为百姓服务,不能摆正自己的心去公正地审理案件,那么他就不能当一名人民的法官。

    二是关于强化执法高效意识。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可见,及时高效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对于我们,调解民事纠纷也应注重效率,提高工作效能,及时调查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对症下药,耐心做好双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对于“两劳”回归人员,我们要做好接茬工作,及时上门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回归后能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树立和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在思想上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实践中始终做到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工作手段,满腔热情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足本职,奉献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1、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1)合法合理

    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司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这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原则对政法干警的要求。

    合理性要求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

    举例:案例一:每个苍蝇罚款50元,12个苍蝇共罚600元卫生执法案件。这里忽视了执法的合理性。

    案例二:某地法院审理一起二奶作为原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说的是一黄姓男士,身患肝癌将不久于人世,便在生前立下遗属:遗产的一部分指定由妻子蒋某继承;另一部分价值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张某即二奶,并办理了公正。法院一审判决二奶张某败诉,博得旁听席上1500人经久不息的掌声。二奶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案例又过于偏重于合理性,二忽视合法性。

    (2)平等对待

      其次,平等对待必须禁止歧视。当前,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日益突出,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主观歧视和制度歧视、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等等,引起了广大群众和政府部门的普遍关注。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些弱势群体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态度上的歧视,而且还应当享受到社会给他们的利益补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待遇、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2)公平正义的深刻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以公正平义为价值追求,其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2)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3)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4)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至战国时代,才出现了“灋”的简体字——“法”。《说文解字》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廌”,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1、领导和法官心目中的不公平现象

    勿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人民网北京2010年3月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今天上午做客人民网,以检察改革为主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童建明在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执法不严或者司法不公现象反映非常强烈的问题时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这些腐败犯罪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形象。

    (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依然存在。例如媒体报道的某市,一工厂女职工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看见一个男子在路边小便,于是心中大骂其是流氓,回到家后与派出所的民警说了此事,于是派出所马上出警,把恰巧在那条路上散步的大学生王某抓了起来,并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要其自证其罪,导致王某死亡。

    (2)拘留权延长程序随意使用。

    (3)取保候审措施不当使用。这主要表现为把取保候审当做结案方式,一保了之,甚至很多把取保候审当做创收的工具。

    (5)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人事由地方管理等,这些都受到地方政府一定的约束,如果某些案件涉及到政府的利益自然会出面干扰。所以,容易引起外部的司法不公。

    1、要创造机会公平的条件

    其实,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欲望不断产生和满足的过程。名欲、利欲、权欲,伴随着人的快乐、痛苦、荣辱,甚至生死。最欣赏那句小品里的台词:“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干自己的事,下自己的蛋,让别人羡慕去吧。

    2、要公正合理调解利益关系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李宁为首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在演艺吧向同性卖淫,警方将其抓获,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是个法律盲点,于是检察院起初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警方立即将李宁等人释放。“卖淫”一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权威解释是: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以出卖肉体为代价,换取各种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妇女向男子卖淫,有时也可以是男子向妇女卖淫。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应当“无罪释放”。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检察院、警方将此案向上级部门汇报,江苏省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研讨会。会议决定立即由江苏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汇报,最终人大常委会做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

    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

    做到秉公执法,关键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目前重要的,一是强化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二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三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

    5、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二要严把法律关。法律是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政法干警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6、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外国有句谚语说得好: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执法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等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7、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

    第一篇文章: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服务就是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

    二是积极开展公证工作。公证工作要介入各类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职能,积极开展服务活动。围绕招商引资、对外贸易、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等领域,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服务,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三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区,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协办公证等服务手段为主,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四是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对当事人要积极进行诉讼指导,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杜绝矛盾激化。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

    五是要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案件工作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在信访部门设立接待窗口、坐班接访等形式,积极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人员做好息诉工作,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第二篇文章:努力规范法律服务。要加强监督管理,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保证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行政和行业管理监督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自我监督,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投诉、调查、听证、处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坚决取缔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大力开展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服务考核档案,强化诚信考核,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度。

    第三篇文章: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按照“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创新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方式,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体现以人为本、权为民用的人文情怀。

    三是积极创造亮点。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优秀人才和先进事迹,展现当代司法行政工作者的风采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成绩,激发人们对当代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敬仰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部门的信任,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铺垫出一种浓郁的文化氛围。

    五、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一)服务大局的内涵及意义

    政法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而服务。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2)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政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的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政法工作和广大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3)服务大局是解决政法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关键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目前在一些地方,一些政法部门的领导和干警在服务大局的观念以及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不能全面把握大局,把服务经济建设片面理解为服务经济利益,在工作内容和政绩评价上出现偏差;有的把地方、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或者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等;有的片面理解或割裂政法工作与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存在单纯业务观点;有的对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甚至对立起来,以致影响了政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削弱了执法办案、服务大局的效果。应对形势的要求,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更加自觉地使政法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

    (二)服务大局的主要内容

    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政法工作历史发展,都是紧紧围绕我们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大局来开展并为之服务的。

    1、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人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必须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强化反渗透、反分裂、反恐怖、反窃密、防范处置邪教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3、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管理,依法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精神,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识别和抵制封建迷信及伪科学的能力,为人民依法享有文化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4、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继续强调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建设的同时,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

    (三)服务大局对政法工作的要求

    政法部门和广大干警为大局服务,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

    胸怀大局就是要求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始终做到脑里想着大局、心里装着大局,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大局的主要内容和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学会从大局出发,从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人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立足本职就是要求政法部门和干警把本职工作干好,把各自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通过具体的职责履行、职能发挥去实现和体现为大局服务。对政法部门来讲,就是要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对政法干警来讲,立足本职就必须立足各自的工作岗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每一件事情,紧密结合自己的职责任务去服务大局,切实执好法,办好案,服好务。

    正确履职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对此,要把握好三点:第一,政法机关和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第二,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第三,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政法工作和法治实践自身规律、原则和发展创新,消极被动,无所作为,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二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党和国家大局需要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推动和实现,必须从具体的、局部的工作着手,立足抓好当前,促进长远发展,保障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政法工作实践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两个防止”,即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绝不能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坚持政法部门、政法工作是一个整体,在执法活动及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中,坚决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驱动,确保服从服务于整个法治实践目标与党和国家大局。

    三要正确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关键要做到“两个坚持”:即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坚持依法办事,并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在各项政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

    l、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是一个有能力带领中国人民把中国建设好的党。正是由于我们党具有这样的先进性,所以才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依法治国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政方式,自然要由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来领导和实施。

    2、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政法机关首要的、根本性的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由政法工作的任务所决定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政法工作面临复杂的任务和环境的形势下,没有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政法工作就会举步维艰。

    (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表现在,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1、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04年建设部以“如此拆迁,令人心寒”通报了,辽宁省葫芦岛市、河南省驻马店、福建省莆田市、北京市海淀区等6起恶性房屋拆迁案例。

    湖南省嘉禾县委和县政府为支持一经销商搞商贸城建设,在拆迁过程中竞打出了“你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你一辈子”的大幅标语。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被群众喻为“株连九族”的办法。虽然他们采取了如此严厉的“高压”政策,但时过一年了,仍有部分住户至今没有搬迁。

    在这几起拆迁案例中有的是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与拆迁居民发生激烈冲突、矛盾,造成被拆迁居民上千人集体上访的严重后果;有的是在未经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居民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员破门闯入居民家中,将正在睡觉的被拆迁居民蒙眼、堵嘴、捆绑后,连同其儿子一起抬到门外。随后,用推土机将被拆迁居民房屋全部推倒,被拆迁居民家所有家居用品均被埋在推土机下。虽然当地政府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理,有的甚至是判刑,但是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这类现象何以会一再发生?如今,我们正生活在办公自动化的时代。然而,在行政管理日益科学化的今天,我们也正在日益失去人性。行政管理中的科学和技术正在一点点的驱除人性,电子警察能够记录闯红灯的行人,却记录不了闯红灯行人背后、酸甜苦辣的故事(交通警察处罚带病危的母亲去医院闯红灯)。

    说到底,法律是关于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体现人性关怀,是法律的本质要求。因此执法不仅要讲科学、更要讲人性。那就需要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学会文明执法。只有如此,才能消除老百姓的猜疑和不满,才能消除社会中不和谐的声音。

    2、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人治社会中,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有时候,一些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每当此时,法律总是显得那样苍白无力。

    党的政策与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3、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对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党的领导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

    另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中国等亚洲国家的一些受害者对日本军国主义所犯罪行在日本提起诉讼,屡屡以败诉告终,充分说明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司法是不存在的。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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