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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时间:2017-11-10 06:4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试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试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社会 报告

    08-11-14  爱人_xun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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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aoyanjing761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08-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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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xr314



    法治的内涵简单的说就是以法律管理国家,以防止独裁和动荡。法治意味着秩序,稳定,平等。法治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发展是多方面的,也需要多方面的促进,法治不可能独自完全改变和完善社会。尽管法律不可能达到完全意义上的完美,即不可能没有漏洞的体现平等和正义,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不可能是圣人,人有人性的弱点,所以人的社会才要有法律来管理,才要法治。尽管立法者是一个不可能完美的角色,但不可因此而否定法律的作用,法律不是一个人或一代人制定的,而是延续的,发展的,进步的。还有,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单单是平等,平等固然很重要,却不是重要到可以忽视其他诸如效率、秩序这样的价值。退一万步讲,如果法律不含平等,只体现效率和秩序,那也是有价值的。而事实上,法律的精神正是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正义,自由,秩序,效率。

    08-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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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哥萨克斯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09-08-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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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ihua5056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非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不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 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 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定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把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重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 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假如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要讲究立法技术,注重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重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厉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 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全体党员,非凡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把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果断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厉,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厉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 们要果断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说,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丰富了原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从实践上说,这一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使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一样有了自己的努力方向。
    那么,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主要标志有: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当法律确实不合时宜时,应依法定程序废除或修改,而不能随意废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受制于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犯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圭臬和不可逾越的界限。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仰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交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治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治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答应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答应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观念的基本内容,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分自觉参与国家治理和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法治观念,即公民熟悉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熟悉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五、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 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 们要遵循实践—熟悉—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熟悉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善于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实践证实并将进一步证实,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法制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治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 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 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其次,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 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非凡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非凡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坚固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经过几十年非凡是近20年的探索, 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 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其一,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减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提高素质、加强治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其四,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其五,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其六,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一样都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 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假如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他进一步指出:“ 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熟悉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当前, 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 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 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熟悉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厉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们要在继续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09-0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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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s6688

    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内涵,并提出了和谐法治的概念。和谐法治以和谐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和谐法治的理想图景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三者之间的协调。和谐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和谐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和谐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议以和谐统领法治,使我国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精神。还有学者分析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系,提出依法民主执政是三者结合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治国的关键与核心正在于此,并建议强化执政党组织在发扬民主、调处社会矛盾方面的能力,完善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纠纷的方式和方法。针对目前有关民主问题的争议,有学者提出,实现民主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已经写入宪法,它是中国人民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中国人民今后长期不懈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制度,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信念和追求。

      法治国家与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中国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基本内容。有学者提出,法治国家有多种类型,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以社会为本位,不仅要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的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法治社会应当是自由的社会、公民社会,这种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有学者提出,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执政方式,而且是党依法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目的不但是保证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有效领导,而且最终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根本上讲,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关键取决于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自身与宪法和法律的辩证关系。还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应放在宪法规范体系中解释。依法治国的规范要求应当与其他宪法规范保持一致,构成整个宪法意义体系;依法治国要求规范民主立法程序,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相应的议事规则等;要求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要求形成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安排,如宪法规定的独立司法以及司法正义的制度等;要求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力始终以人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为指导。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是国家治理是否科学的标志。有学者认为,以科学的方法治理国家,就是要建立健全与国家同构的法律体系,并且使该法律体系保持内部同一性。不同规则之间的共治和不同规则的分治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援的,要更好地把握不同的规则在人的治理事业中的位置和功能,凸显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工具的价值。法治首先与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旨在保证国家的强大和稳定。有学者提出,法治是国家的需求,并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舶来品”。应该在中国一元的框架内,思考法治满足社会需求,建立上层国家法治与下层日常生活世界的联系,需要遵守包括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

      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构建民主与法制的新型关系,即建设性的民主与法制关系,或者称为“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即民主是法制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制是民主的规则和基础。现代政治不是专制的或仁慈的君主政治,而是理性的民主政治。有学者提出,法治的政治意义大体上可以从人民主权、国家政制、社会发展、个人道德四个方面来审视:法治是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理性方式;法治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方法;法治是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法治是维护公民道德生活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3

      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与法制改革

      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不竭的动力。从目前来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为民各项措施不断开展,我们正在通过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与会者普遍认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与法制改革价值同向,应当互动促进。有学者提出,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除了从制度上适应当前不断变化和发展了的新情况和新形势的要求之外,还应当从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入手,将依法治国的各项原则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法律必须具有公信力,有学者认为,公众对法律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按照自己的逻辑发生作用的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相信法律本身是正义的和相信法律有足够的力量按它自己的逻辑发生作用。而法治公信力的建立进一步要求一个统一、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并逐步推进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党的十五大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司法提出的要求,必须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设。从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各种机制入手进行改革,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有针对性地从人、财、物、事等方面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保障。有学者探讨了转型社会中的法律秩序问题和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艰巨性和探索性,分析了我国的法治发展战略,认为当前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快速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生长缓慢之间的矛盾,并指出我国在转型秩序的法律治理方面基本上是成功的。尽管在法律实施效果方面不太理想,但已经普及的法律知识正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因素,并将在未来将显示出它的积极意义。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来完成。有学者认为,刑事法治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民权主义的刑法观,主张刑法应以维护和确保每一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与此相适应,我国现行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死刑复核制度、刑罚制度等具体制度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无罪推定原则、避免双重危险的原则属于需要确立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系原则应当废除。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整体模式上,应推动由国家权力独大的传统型刑事诉讼向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平衡的现代型刑事诉讼转换。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应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促进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与现代性的融合,并以法治精神贯穿始终,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背后隐藏着赎刑制度的阴影,这一改革尝试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刑事和解应当回归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回归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有学者认为,美国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判例对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发达,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仅需要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应当修订单行环境立法。

      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仍然面临许多问题。有学者分析了低度法治条件下我国行政权有效制约问题,认为伴随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的改变,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是非之争”变化为“利益之争”。我国法治目前处于低度发展时期,政府成为利益争夺的一方,理想的党政关系尚待形成,社会诚信没有确立、司法状况不太理想,建议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树立法治的权威。有学者分析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为我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社会公众倾向于选择非诉讼的信访机制来解决纠纷。目前我国应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重视纠纷解决机制和制度安排问题

    09-0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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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请求权

      为什么说“民主法治,国富民裕”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
      
      真正的社会主义,应当是一种既不同于苏、东式的传统社会主义,也不完全同于北欧民主社会主义式的现时代的社会主义,即现代社会主义。其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八个字。“民主法治、国富民裕”。这一概括,既不违背马克思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又没有太多的意识形态印记,文字简单,内涵丰富,人人都能理解,谁都可以接受。
      为什么说“民主法治、国富民裕”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应当肯定地说,主要也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主义本来应该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为先进的社会制度。其先进的具体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上,比资本主义有更完善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二是在经济上,比资本主义有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没有更完善的民主法治,就很可能变成名为社会主义,实为封建专制的社会制度;没有更发达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不可能做到国富民裕。
      苏、东国家的社会主义,都不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础上诞生,而是在比较落后国家的基础上,通过武装起义或者外国军队的帮助下取得政权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标准,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讲就是这种社会主义还“不够格”。如果能够正确地分析和认识这个问题,将上述革命的成功,仅仅当成是像“催生婆”那样提早催生了社会主义政权,真正的社会主义内涵,无论是在政治或经济方面,都还不具备,还有待于通过种种办法,认真在这两个方面进行长时间的“补课”。这样,凭藉社会主义制度的种种优越条件,如群众基础较广,政策方针较好,决策速度较快,动员能力较强等等,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速度,就有可能大大超过资本主义,并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接近和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从而“补课”成功。假若不是这样认识问题,而自以为是地认为:既然已经掌握了政权,并推行了某些符合社会主义的政策,理所当然就是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了。谁要是表示不同意见,就是否定或反对社会主义,就加以无情的打击或压制。这就不仅难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民主与法律制度,而且社会生产力也不可能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因此,对于现代的社会主义,到底应该如何表述与定位,很值得我们足够的重视。
      
      怎样有效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国富民裕”建设
      
      民主法治与国富民裕,既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必须通过长期“补课”,才能实现与达到的两个重要目标。根据国际国内几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从我国现在实际情况出发,要使这种“补课”得到有效推进并较快取得成就,目前最需要重视与认真做好的工作,主要有:
      第一,必须转变传统观念,增加民主法治的共识。
      关键是,要摈弃长期以来我们所持有的一种“唯我正确”的思想,认为自己的民主法治已经是世界上最好的民主法治,对其它国家,包括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北欧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都采取一种不屑一顾的态度。这是非常不利于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发展的。因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现阶段,对于民主法治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较强共识的内涵,如自由平等、舆论放开、选举公正、三权分离等。用这些内涵加以衡量,显然,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一些北欧国家的民主法治,虽然还不能说已经十分完善,但较之我们的民主法治,应当说是更接近而不是更远离现代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我们就不仅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其有益的做法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以尽可能少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少付出一些不必要的代价,把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搞得更好。
      第二,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党政合理分开。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经济的运转,至今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在今后,也应该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但是,这种党政不分的领导体制,国际国内的实践证明,也存在着不少缺点与弊病。突出的表现是两个方面:一是党委部门权力过大,党委书记(或者单位一把手)一言九鼎,个人说了算,很容易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如建国后所相继发动的“反右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运动那样,一再危害国家和人民,也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二是,对各级领导缺少必不可少的监督与制衡,导致种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很难避免。因此,非常有必要切实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认真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系。将党的领导,明确界定为主要是搞好路线方针、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保证监督等,而不是事无巨细,什么都直接管理。而且实现这种领导的具体程序,应当是像邓小平同志上世纪80年代初期所指出的那样,主要是运用党的政治影响和广大党员的作用,通过各级立法机构,制定出能够体现党的意志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各种必要的法规制度,然后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从而实现党政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有效运转。这不仅是改进完善我国现行领导制度、促进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所必须,而且也是构建现代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所必不可缺少的。
      第三,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不断发展。
      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实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时至今日,经济发展高速低效的特点仍很明显。导致资源供应越来越紧张,生态环境的破坏相当严重,高速增长已面临难以为继的状态。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认真消除仍然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最主要的是:(1)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不断发挥市场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重要作用;(2)进一步合理调整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各种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的民营经济不断健康发展;(3)进一步完善科教体制改革,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尽快提高全民的教育、文化素质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4)进一步克服传统的、习惯的经济指导思想,包括只讲速度,不讲效益;只顾投资,不顾消费;只抓生产,不抓生活;只重视GDP的增长速度,不重视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只突出自己工作的政绩,以达到可以被提升重用的目的,不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等。以力争尽快改变原来那种投入多、产出少,消耗高、效益低的被动局面。从而达到整个经济的长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富民裕创造必不可少的基础与前提条件。

    09-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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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爱学习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非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不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 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定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把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重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 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假如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要讲究立法技术,注重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重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厉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 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全体党员,非凡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把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果断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厉,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厉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们要果断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说,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丰富了原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从实践上说,这一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使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一样有了自己的努力方向。
    那么,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主要标志有: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当法律确实不合时宜时,应依法定程序废除或修改,而不能随意废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受制于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犯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圭臬和不可逾越的界限。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仰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交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治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治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答应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答应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观念的基本内容,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分自觉参与国家治理和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法治观念,即公民熟悉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熟悉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五、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们要遵循实践—熟悉—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熟悉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善于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实践证实并将进一步证实,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法制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治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其次,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非凡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非凡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坚固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经过几十年非凡是近20年的探索,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其一,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减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提高素质、加强治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其四,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其五,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其六,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一样都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假如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他进一步指出:“ 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熟悉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当前,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熟悉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厉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们要在继续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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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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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k0226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1.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首先,它是法治。其次,它是法治理念。第三,它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固有法律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治的合理因素。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灵魂、核心和指导。请大家注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有时候也会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政治性。它跟我们的民主政治、跟我们的政权稳固密切相关。第二,人民性。我们的法治理念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为出发点。所以有彻底的人民性。第三,科学性。它强调对客观规律的总结。第四,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时代的色彩和内涵,也就是它不是僵化的。开放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就是对它的认识还会不断的深化。这点请大家注意一下。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核心的是这样几个:(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包括四个部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3)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4)外国的法治思想。后两者,一个是重要的来源,一个是有益的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可能会考它的核心内容、核心观点。这个还是很重要的,请大家注意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试通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第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第三,坚持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第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4. “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如何理解“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呢?(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切实强调党、国家和社会主义政权。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是加强社会主义制度,而不能消弱社会主义制度。(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最广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切出发点都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个也好理解。首先我们是法治,所以要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树立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用法律来分配社会资源,规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冲突。  
    “三个至上”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是高度统一的,不可分割。也就是说整体上,这三者之间是一致的,请大家注意这一点。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方面我们注意三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总体上来说,第一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丰富多了,所以考的可能性会增加。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这个相对简单一点,大家比较好理解。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主要有三个方面: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我们的根本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的生命线。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所以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公平正义一般有很多内涵,请大家注意这几个方面: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为什么要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怎么样服务大局?第一,要把握大局;第二,要围绕大局;第三,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健全完善立法。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法制统一,另外要体系完备。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简单来说,行政要合法、合理、高效、公开等等。  
    第三,严格公正司法。要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最后,是关于法律监督、守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中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

    09-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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