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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法治社会的一个缩影

    时间:2016-04-25 18:05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法治,关键在于司法裁判者能够基于已经公布的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并且判决得到人们普遍遵守。但法官没枪没炮,尊重法律、遵守司法裁判,原因在哪里?是惮于威慑还是出于道义?就为什么大家都尊重司法裁判、法官错了怎么办这样的问题求教于多位美国法律人,其大多惊讶于此般设问。似乎没人真正思考过我们当下需要面对的枉法的问题,好像美国法官历来是正义的代名词。再问法官如何接受监督呢?答案也往往大同小异:确有一定监督机制(如司法惩戒委员会、弹劾制度等),但大多流于形式,且几乎寥于使用。那么,一方面,美国法官是完人么?不会腐败或者不会犯错么?另一方面,人们为什么遵守甚至笃信司法判决,特别是权贵以及政府?       这至少说明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双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相当自律的。一方面,法官自律,往往不去腐败(当然,美国体制下的法官没有绝对权力,实体问题大都由陪审团作出;但仲裁中法官权力还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参与者自律,庭审双方一般不去通过盘外招影响法官;同时自觉尊重判决,即使存有疑议,大多也选择上诉、申诉等法律程序。一旦终审即当终局。那么,这种“自律”是如何形成的?       就直观感受而言,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可能是历史传承下来的职业光环(不仅仅包括法官,也包括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人)和沉甸甸的荣誉感,谁也不愿意因为自己的行为玷污这份荣耀和备受尊重的职业。对这种荣耀的延续和传承,以及玷污这份荣耀所可能遭致的法律圈和社会舆论的鄙夷和压力,可能是法律人保持自律的心理原因。这一心理原因在法律人公正行事中发挥着直接作用,分量也很重。当然我不是说美国没有司法腐败,但相对而言的确很少。       但当进一步追究“历史上为什么能形成这种荣誉光环和备受尊重的地位”,可能就有一些偶然因素的存在了,要回溯到二百多年前美国建国时期的司法史来挖掘法律和法律人为什么在美国社会得到尊重。本文无意考究这段历史,但其中必然有一些偶然因素和具体事件使然。比如众所周知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因之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为美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了奠基性的影响。又如最初的法官都由知名的、有成就的律师、学者担任,社会地位和威信自然不低,大多也没有腐败的动机等。再如律师很少去行贿法官,而是发现依靠自己的知识和辩才就能赢得官司、获得尊重,自然不再费尽心机讨好法官。再如当时的政府较为自律,并没有试图推翻而是维护了司法裁判。久而久之,形成为备受尊崇的地位,也形成了良性循环。它一代又一代影响着美国法律人和美国社会,谁也不愿也不敢抹黑这一光环。如果我可以将之称为习俗性道德,这种基于传统形成的观念力量对人的行为之影响便不可谓不大。      当然,好的传统也可能被败坏,伟大的道德也可能被腐蚀。是“制度”在历史偶然性的基础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固化了这份尊崇和至上性,并为可能的偏离和堕落套上了枷锁。一套制度的建立往往有其特殊的问题意识和作用语境,针对自己历史沉淀下来的问题,强化其优势,矫正其不足,方可行之有效。就美国司法制度而言,它主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维护当时已有的那份尊荣,重点只是“防止”出现而不是“纠正”业已存在司法不公。因此,才有了美国相对松散的法官监督系统(相对于行政官员和立法官员而言),而重点依靠权力制衡来保证司法公正。如司法审查,微观的法官选任、陪审团制度等。试想,如果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这些松散的制度可能奏效么?当然,制度设计也可谓精巧,比如小国寡民时代形成的陪审制度,分解了法官的权力,也是对法官的变向监督,还会给法官施加无形的压力,让其在外行面前保持自律、维护正义;又如法官选任,很多州均由各界法律精英组成的司法委员会进行提名。       美国法治的形成,有历史的偶然因素,也有制度的必然因素,它是在历史偶然的前提下用合理并适之的制度加以强化的,形成了如今的传统。这一传统一旦形成,就会给法律人施加巨大的影响和无形的压力,这时法律人的自律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制度成为了进一步的保证。(摘编自1月5日《学习时报》王若磊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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