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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

    时间:2017-11-28 15:36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适应新常态 树立新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定。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人说,一个现代国家首先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首先要走向法治化。当代西方国家的发达与文明,就是建立在厉行法治的基础之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多如牛毛的法条“管”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稳定是前提、是保障,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为维稳提供了最可靠的思路和方法,也对维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维稳工作,必须以法治为引领,立足实际,创新方法,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花钱买平安”的庸俗维稳观和错误维稳观,牢固树立科学维稳观,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框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从而实现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一、要依法维稳,维护群众利益

    依法是维稳工作的前提,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会“越维越不稳”。实践表明,不依法办事,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从根源上讲,每一个不稳定因素的形成都与不依法办事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少群体性事件与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有关。为此,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依法治国理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所谓的维稳,不是权力维稳,而应是权利维稳,是以保障公众权利为基础的维稳,是“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维稳。维稳的根本目的,是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从而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各项权益。如果把维稳与维护群众利益对立起来,就走进了认识的误区。

    一是政府履职要依法。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二是化解矛盾要靠法。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在法律、政策、制度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决不能为了解决一时一地的社会矛盾而突破法律底线、乱开口子,以致“按下葫芦浮起瓢”。

    三是维稳手段要合法。包括基本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都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不能迫于信访、维稳压力,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不合法的诉求,或以不合法的手段开展工作,避免使党和政府陷于和群众直接对立的局面。

    四是社会导向要守法。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要源头维稳,强化治本之策

    既要确保当前的稳定,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源头性问题,着力研究落实根本性的、长远性的治本之策。

    一是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当前,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旧城改造、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历史遗留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除各方面客观原因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一些干部在处理政府与群众的利益关系上,没有真正坚持以人为本,没有树立把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比如,有的地方因片面追求“土地生财”,违法违规征用农民土地;有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过度迁就开发商的利益,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造成上访不断,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规模性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因此,要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加大投入,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把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重大举措与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紧密对接起来,着力解决好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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