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引发公众对土壤污染的关注。由于土壤污染有“看不见的污染”之称,不像空气污染那样显而易见,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一定程度上“毒地”被忽视,甚至成为“法外之地”:比如目前尚无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宪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防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主要从农业用地层面对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制,鲜有涉及建设用地;污染的工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如何评估、修复等,也没有统一规范。
对政府来说,如同曝光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一样,“毒地”污染、“毒地”住宅一经披露,马上受到监管不力、不作为等指责,输掉的是政府公信力;对开发商来说,建设开发污染地块可能引发周边居民抵制、延长工期,鲁莽开发还可能引发中毒事件,输掉的是企业形象,损失的是投资利益。
此外,普通居民出于对环境安全的担忧,本能地对“毒地”修复有疑虑和抗拒心理;居民认为污染物已威胁到人体健康,联合抵制修复工程,导致一些污染场地修复举步维艰,反过来也影响了土壤修复的正常开展,致使一些“毒地”不经修复就开发建设,甚至长期潜伏。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规则破解“毒地”困局,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走上法治轨道。一方面,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地块应进行环评,否则不能进行商业开发。另一方面,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土地的使用功能制定相应的污染场地控制和治理标准;细化土壤修复操作规范和污染物监测标准,坚决防止二次污染。
(摘自4月27日《检察日报》6版《用看得见的法律防治“看不见的污染”》,作者: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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