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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检察机关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治保障

    时间:2016-05-04 13:1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作者:陕西乾县检察院 李宝华

      西部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为西部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笔者拟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以及检察机关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等方面作点滴探究。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及二者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保障。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5年2月19日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和必然要求。法治,首先指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和古希腊法学家的法哲学思想。以先秦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即提出“法治”,与儒家的所谓“德治”、“礼治”相对立,主张任法不任人。他们认为国家要有明确的、稳定的法律制度,依法而行,才能治国安邦。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从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共和制出发,提出了法治思想。他主张法治胜于人治,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主张法治,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公民权利,也不得把法外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国的思想家卢梭把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等同,认为法治国家即民主国家。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法治主张制度化、法律化,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倡反对封建专制,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其次,法治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理念。一方面,法治指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即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法治指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一种理性、文明、进步和谐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有力工具。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根本法确定的、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同时也使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我国劳动人民千百年来不断追求的理想社会即和谐社会变为可能实现的现实。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其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很难设想,一个没有法律秩序或政令不通的社会能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那种认为“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不可兼得的认识显然是违背二者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的。虽然,和谐社会是从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全面发展、人的生存发展的高度和层面,从政治理想及政策角度提出了社会发展目标。强调和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公平,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等问题。法治国家则是从法律与国家、政治、政府、人民、社会的关系,从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作用的高度和层面,从理性的办事规则及文明的法律精神的角度提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强调和注重宪法、法律及司法的崇高地位和权威,各种组织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受法律的约束,个人的人权、权利及自由受法律的保障,公平和正义由法律实现和保障。然而,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中必然包含了法治的要素。首先,法治是和谐的条件和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各种对象和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其次,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建设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是实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权力与公民权利、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显然,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法治不可能发展进步,没有法治保障,和谐社会也不可能实现。

      二、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正是基于对我国目前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的深入思考和冷静分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加强。社会科学家分析:当发展中国家达到人均产值800至1000美元时,将进入利益分化,甚至利益冲突的多事之秋。事实也印证了这样的论断。这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上,特别是基层的确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不和谐因素:如“三农”问题、拆迁问题、失业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等。这些不和谐因素的背后,常常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腐败等显象。官员腐败、司法腐败等仍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腐败问题不解决,很难提高党的凝聚力,党的执政地位也要受到严重威胁,社会也不可能和谐稳定。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在这一发展关键阶段同样也具有这样两个突出特点:即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与此相应也会呈现出两种前景:一是社会稳定,各种关系处理妥当,就可以进入社会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二是社会动荡,各种矛盾出现激化,就会使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要保证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审视我国西部社会目前所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以便使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找出相应的对策,争取第一种光明前景,规避第二种黯淡前景。目前,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和谐的因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我国目前经济平均发展速度为9.4%,经过27年的改革开放,GDP总量增长了10倍。但与此同时,我国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却相对滞后,人均国民收入不足1000美元,特别是基础设施薄弱,公共资源分布不均,甚至短缺。这是导致西部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诸方面不和谐因素的总根源。

      二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拉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这种差距是由于城乡发展速度的不平衡引起的。从城乡收入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城乡收入差距是1:1.8;90年代扩大到1:2.5,到了2003年已扩在到1:3.2,超过了3倍。如果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城乡差距可能会有6倍以上。从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差距来看,目前国民收入差距相当悬殊。这主要由于分配不公所致。另外,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人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暴利大获,非法致富;一些部门和单位靠垄断而获取超额利润。这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来讲,必然严重挫伤大多数群众的情诸,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是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做出的贡献与应得的补偿不对等。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存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为中国工业化做出了重大贡献,改革发展27年取得的重大成果,农民却没有充分分享。由于国企改制、搞活和对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致使大批产业工人下岗。这些在计划经济进代做出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和无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显然不对等。利益失衡,导致心理失衡,这也是当前社会情绪不稳、不和谐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

      四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社会阶层内部之间、地区之间、地区内部之间、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等等还将长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利益矛盾,这种利益矛盾纵横交织,盘根错节、复杂异常。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

      化解这些不和谐因素,一靠改革发展;二靠法治保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对化解这些不和谐因素提出了总体要求:一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二要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决策、政策、措施和“十一五”规划纲要为依据,以法治促发展,促和谐,为西部区域经济和谐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检察机关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治保障

      西部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有所作为,就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西部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刑事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严重破坏,是极不和谐的因素。在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一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重点打击爆炸、杀人、绑架、投毒、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劫、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这类犯罪案件,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要坚持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办案质量和效率是体现检察环节打击力度的重要标志,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的集中反映。要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配合和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等形式,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工作。完善批捕、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提高批捕、起诉的准确率。在法定办案时效内尽量缩短实际工作时间,尽可能地减少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积存案件,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发挥检察局域网络优势,使案件的受理、阅卷、审批、文件打印都在局域网上完成。要整合检察信息资源,畅通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汇总分析批捕、起诉、监所检察等部门的案件信息,掌握案件进展的环节,解决退查案件是否批捕、起诉,是否重报以及超时限审判、超期羁押等问题。在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能不批捕的依法不予批捕,能不起诉的依法不予起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判处。大胆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和“简化审”,积极探索“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和庭前证据展示模式,节约诉讼资源,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挽救失足者,减少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走私、诈骗、偷税骗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金融证劵犯罪,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坑农害农、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要正确履行侦查职能,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促进西部社会和谐。打防并举,加强惩治是反腐倡廉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的一项带根本性措施。惩治有力,不仅能够及时终止一些公职人员正在进行的职务犯罪行为,而且还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带动反腐倡廉的良性循环。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量不减,手段不软,斗志不缓,要集中查办大案要案和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和司法权的犯罪,遏制吏治腐败、司法腐败,促进党和政府树立良好形象,取信于民,消除矛盾,使社会和谐。要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发生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通过查办案件,依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资金使用,使其合理、有序;清除国家机关中的“蛀虫”,保证权利的廉洁高效;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十一五”国民计划在西部社会建设中的顺利实施,提高综合国力,造福人民,为西部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2、着力加强检察预防,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提供廉洁清明的法治环境

      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是推动西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 “十一五”国民经济计划的基础。检察预防在构建西部和谐社会中,遏制腐败,促进政府形象,弱化社会矛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预防是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和力量,综合采取各种手段,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服务和谐社会的系列防范活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检察预防在服务西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主要途径是:

      1、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的职能,建立社会化预防格局,促进西部社会和谐。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领导下有序进行。一是在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拓宽监督领域,使预防格局系统化、社会化;二是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促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体系,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组织保障;四是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进程,使之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2、加强制度化建设,积极探索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西部社会和谐。结合案件地域、特点、系统、行业建章立制。首先,要突出预防工作重点。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多发易发的领域,选择预防项目开展工作;针对重点部位、重要岗位和人、财、物的管理、使用部门,不断强化监控措施,防止职务犯罪发生。其次,要结合办案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在当前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在某一系统多次发生的同类案件为重点,按照“五个一”要求,认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或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整改,规范办事程序,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消除犯罪隐患。再次,要以个案预防为突破口,凭借检察职能优势,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单位、部门、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科学分析职务犯罪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消除苗头性、倾向性的隐患,增强防范的有效性。第四,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在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地域、行业特点与相关组织和职能部门建立起联系制度、协调配合制度、廉政准入制度等严密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构筑遏制职务犯罪的平台。

      3、正确处理群众诉求,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提供安定团结的法治环境

      当前,社会正处于变革和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稍不注意就有激化的可能。检察机关要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立足检察职能,正确处理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添光彩。一要发挥窗口作用,为群众诉求大开方便之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是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能部门。将控申接待室办成“百姓之家”,打造服务型窗口,真诚为群众排忧解难,向社会承诺办理控申案件的五个“百分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百分之百满意、首次接待成功率100%。认真推行“三个一”的延伸服务举措,即“一句亲切的问候、一杯热茶、一盆洗脸水”。用自身的言行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增加上访群众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使“百姓之家”成为连接千家万户、畅通信访渠道的桥梁和联系人民群众感情的纽带。二要改进作风,积极探索处理群众诉求的新路子。受理信访案件和涉法上访案件不仅数量增多、组织化明显,而且行为方式激烈、办理难度也逐渐增大。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的处理方法,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第一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发挥好检察机关的“防护网”和“减压器”作用。三要总结经验,创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一是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形成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联动机制。二是与上访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协议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须停访停诉,检察机关将尽快调查完毕,还上访人一个公道。三是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用。涉检信访有的属于管辖内案件,有的属于管辖外案件,有的分属检察机关不同的部门管理。不管属于哪能个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案件,都要做到先受理,再处理。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迅速分流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进行督办落实,及时把结果反馈给上访人。对不属于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与其他机关联系,及时沟通协调,尽快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四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处理案件。涉法上访案件多数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大,解决起来非常棘手,因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高度负责,一丝不苟、耐心细致、认真办理。四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办案和人性化执法并重。但凡上访群众,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要么怀着冤屈,要么心存怨气。对待这些群众要怀着极大的热情和耐心去接待好、处理好。对极少数上访者,即怀着个人鄙劣的目的赴省进京进行缠访,妄图翻案、蒙混过关的,则要坚决依法处理,还事实以真相,维护法律尊严。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中侵占拆迁征地补偿款和国企改制过程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犯罪呈高发态势,引发的群体性涉法上访不在少数。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严查职务犯罪,平民愤,息民怨。一要注重办案时限,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查办案件的结果反馈给上访群众,防止事态在检察环节上延误而进一步扩大;二要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上访群众的感情左右案件的办理。同时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上访群众,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4、切实强化诉讼监督,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公平正义既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的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努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的统一。一是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立案监督既要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也要纠正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尤其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的全程跟踪监督,包括立案监督的受案时间、要求说明立案时间、强制措施情况、诉讼各阶段情况、最终处理结果等,着力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案件移送和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等环节上下功夫。要组织检察干警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公安派出所、刑警中队、乡镇司法所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审查案卷,发现监督线索,实行审查责任制,由案件具体承办人负责审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批,严把审查关,依法从中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未报请逮捕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书和增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侦查监督既要通过严格审查案卷与深入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手段,认真仔细核实证据,从细微处入手,注意发现遗罪漏罪、及时追捕追诉,又要通过建立公诉、侦监部门对涉案人员的对照单制度,并将其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查,登记管理,以此掌握哪些涉案人员已经提起公诉,哪些人员在逃,哪些犯罪事实未追究,做到中心有数。要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强化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要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实行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刑事审判监督要加强对裁判不公问题的监督,既要树立敢抗意识,又要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在抗准上下功夫,改变抗诉薄弱状况,不断增强监督实效。二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建立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联系制度和检察官定期约见人犯制度,重点开展纠正监管场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留所服刑等问题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确保超期羁押“零基数”。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问题,积极开展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提高驻监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和网络化建设。实现驻所检察与看守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将在押人员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动态反馈每个在押人员从拘留到收监、执行等诉讼环节的时限,使监管活动始终置于驻所检察官的视野之内,及时纠超预警,加强安全防范。三是加强民事案件审查和政行诉讼监督。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把握受理案件的标准和条件,既要正确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手段增强监督的实效,维护司法公正,又要注重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四是深入开展专项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针对批捕后不及时执行或者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开展对逮捕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摸清底数。要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健全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与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协作机制,增强合力,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及时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实现诉讼法律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的紧密衔接和相互促进。

      总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西部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这一庄严、神圣的历史使命必须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来完成。检察机关只有通过长期而艰巨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树立检察队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科学发展观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只有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才能培养一大批复合型、专家型、高层次的执法能手和业务骨干,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科技手段做好检察工作,服务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只有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才能进一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同时只有以人为本、关爱干警,才能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检察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供稿单位; 乾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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