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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飞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简称分类处理),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也就是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分类处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2015年5月29日至30日,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推进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在会上指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对《信访条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具体体现。
分类处理,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依然存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外延过大、工作失范以及一些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制约着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这要求我们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审视当前信访工作,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分析引发信访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明晰信访工作职责,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关系,努力构建高效规范、和谐有序的信访工作新格局,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分类处理,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当前,大量社会矛盾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必须通过法治视角来研究和化解。信访投诉分类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司法途径,就是在第一道关口,诉访分离时将涉诉信访投诉,分离转给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行政途径,是第二道关口,也是我们的分类处理的核心,就是将应当通过行政调解、裁决、复议、监察、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的信访投诉,转给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导入相应途径解决。三是信访途径,就是前面两道关口分流后,对既不能导入司法程序,又不能导入其他行政法定途径的,由信访部门承担。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只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分类处理,信访群众明白自己既有依法反映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定程序、服从合理合法终结处理结果的义务,促进“信访”向“信法”转变。
分类处理,架构港城信访新模式。去年12月2日,全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现场会后,全市各县区、各市直部门(单位)相继出台了自己管理范围和所属领域的信访分类处理清单,并将清单送交法制办审核适用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以市教育局为例,自教育信访分类清单出台以来,先后接到信、访、网、电诉求(建议类除外)62件,其中有效分离涉法涉诉12件,建议通过法定途径办理8件,7件投诉请求在职能处室引导信访人学习相关法定依据后,主动停诉息访。徐州、淮安、宿迁、泰州、苏州、扬州等六市信访系统先后到我市考察学习分类处理工作,省信访局领导专程来我市调研,并对我市分类处理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作者单位:市教育局安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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