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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率先制定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时间:2016-05-07 09:27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原标题:江苏率先制定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许建彤 “区域法治、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是三位一体的建设领域,法治满意度这一综合性主观指标的具体化、系统化,离不开对法治社会建设成果的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课题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行动,是中国实际法治状态的反映。指标体系紧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社会的界定,作为法治理论建设和实践的创新,走在全国前列。”在近日举行的《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专家研究论证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等专家先后发言,对江苏省司法厅课题组在指标体系出台前举行专家论证会表示了充分肯定。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大命题。江苏省司法厅围绕江苏已经出台的《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对接、完善“一体建设”的配套体系深入进行了调研。据悉,这是国内首个省级法治社会评估评价体系。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就《指标体系》专家讨论稿作起草说明时介绍,对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健全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工作相对滞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目标整体性、进程阶段性、主体层级性和体系复杂性特点,需要从理论和政策层面汲取营养,寻求依据。尤其是通过制度、程序层面推动,促进社会群体成员在思想理念上对规则之治的认同,并在行动和生活中自觉服从与践行。

      据了解,该指标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按照目标层(综合评估指标)、准则层(分类评估指标)和指标层(具体指标)的思路确定。把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多个可测评指标,初定为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61个三级指标,初步明确了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分“三步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专家论证基础上将于近期正式出台。2016年年初,该指标体系拟在无锡宜兴市、南通如皋市、宿迁沭阳县三地进行试测,并将于明年上半年全面展开实际运用,最终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完整的法治体系建设考评标准。

      作为主办这次专家研究论证会的江苏省司法厅来说,探索推进法治社会指标体系建设,是与司法行政服务性、社会性职能特点紧密相关的,许多业务工作,特别是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工作,都与法治社会建设直接相关。2013年以来,江苏司法行政系统以“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为目标,全面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为深入打造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法制宣传新模式,江苏还开通了“法润江苏网”和“江苏网络普法联盟”,整合了江苏29家联盟成员单位,链接了全省专业普法网站、省级机关(部门)门户网站、国有大中型企业网站共计158家,还链接了联盟成员单位微博119个、微信88个,全国知名普法博客17个,同时,针对青年人的学法需求,组建了以“@@江苏司法行政在线”为龙头的“法润江苏微联盟”,不断扩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对社会公众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来自中国法学会、江苏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协社会法制委、省法学会以及南京大学等院校的知名法学专家参加研讨。专家们指出,法治社会作为区域法治、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建立与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互为依托、互为补充,多角度、分层次的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以有效监测法治社会发展实际进程,客观测评各地区法治社会建设成效,让法治社会进程真正有尺可量,从而引导和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又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作用,对于建设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法治指标体系前瞻法治社会将会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重点这一前景,监测统计对象和样本数据完整,有超前性、推广性、可复制性。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