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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不应有“黑户”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时间:2016-05-16 14:15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 赵志疆(河南 媒体人)

        今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如有违反此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作为国际通行的人口管理办法之一,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以及方便社会治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承载了太多附加功能的户口,不仅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更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

        有数据显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万“黑户”,占中国人口的1%,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因而未能进行户籍登记。对于那些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孩子一旦被“宣判”为“黑户”,必然意味着将因此无法享受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法定权利,成为隔绝于身边社会的“另类群体”。

        导致“黑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不过,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在不少地方,准生证都与计生政策捆绑在一起。违反计生政策者,往往会受到不予落户的处罚。这样的处罚看似正当,却经不起推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显而易见,在宪法精神里,原本就没有“黑户”之说。更为重要的是,所谓“黑户”显然是以父母的过错去惩罚无辜的孩子——违反相关计生政策的是成年人,为什么要以剥夺孩子的公民权来作为惩罚?

        作为政府责任的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原本应该无差别供给,然而,依附于户籍管理体制的配给方式,使得一座城市划分出泾渭分明的两种群体。户籍本身只是统计人口的管理手段,不应与利益纠缠在一起。另一方面,另有所图者大显神通、打通关节,在制造社会不公的同时加剧“户口上的腐败”。法治社会本不该有“黑户”存在,为“黑户”松绑不仅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更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社会放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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