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法信
案情
近日,江苏南通市民宋振阳向澎湃新闻投诉称,他驾驶一辆奥迪A8,光天化日之下车在南通一家酒店门口被数人“抢走”。他到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新城桥派出所报案后,对方却告诉他“不予立案”。
宋振阳告诉澎湃新闻,2012年,他提供公司的一块场地给通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堆放煤炭,并以中间人身份介绍了两笔煤炭生意给另外一家公司。后因买主未支付这两笔共计60多万元的煤炭款,他又要不回来,通顺公司老板陈平就向他索要货款。
宋振阳称,2015年1月11日,陈平派了一批人在南通华通酒店的门口将其驾驶的价值100多万的奥迪A8抢走。但他说,这辆车的车主是宋雪梅,当天他只是借用。他也拿出了宋雪梅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购车合同作为证据。
(节选自澎湃新闻网2015年10月15日19:24《江苏男子奥迪车酒店门口被抢警方拒立案称系经济纠纷》)
疑问
1、我国法律是否允许私力救济或他人是否有权私自扣押他人所属财物?
2、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法评
您的掌上律师“东方法信”会员律师张立志认为:陈平指示他人将宋振阳驾驶但所属宋雪梅的奥迪A8车抢走涉嫌违法,因为:
第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及《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或经行政机关、司法等权力部门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外,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对公民所属财物采取征收、征用、没收、暂扣、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执行。
第三,除了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只发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即《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刑事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及正当防卫外,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强行占有他人所属的财物。因此,我国法律对于类似于留置等私力救济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限制主义,也就是说原则上我国法律是不提倡私力救济的。
综上,我国法律只允许法定情形下留置他人所属的财物,而不允许其他私力救济手段占有他人所属的财物;同时,其他任何个人也无有权私自采取征收、征用、没收、扣押等措施强占他人所属财物。
对于当事人的救济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高检规则(试行)》、《六机关规定》以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本案,宋振阳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进行报案或者举报;若不受理,则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监察部门或举报中心进行控告、申诉,要求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予以立案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就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直接向管辖法院起诉,主张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诉求。
最后,本律师认为:法治社会岂容私力救济,对于社会私力救济行为,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律师提醒: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第三方协调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相关途径进行解决;切勿通过一己私力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维权,因为采取私力救济容易突破法律红线,使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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