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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林:查处跑官买官,建设法治社会

    时间:2016-05-16 14:37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华商报9月11日讯)

      跑官买官,古已有之,时称“捐官”。 史书记载“秦得天下,始令民纳粟,赐以爵”,此后汉朝以下唐、宋、元、明都有捐纳,到清朝捐纳成为制度。清朝卖官之风最盛,官员中就有不少是捐纳得的官。捐纳制度在清朝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它和科举制度互相补充,一部分人通过科举考试做官,一部分人通过捐纳制度做官。民国时期,捐官现象也很普遍。捐官的人,多是才能低下的有钱人,他们捐官的目的不是为了治下的百姓生活得更好,而是为了显示自己有官方背景,可以更大胆地欺压良善、剥削乡民。捐官的人,除了想把“捐出”的钱捞回来之外,可能还想捞得更多的钱财。所以,捐官的人,大多不是好人,他们也不太可能成为好官。而现在那些跑官买官的人,你能寄希望他当一个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好官吗?

      虽然,跑官买官现象在一段时间内某些地方仍然存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党早就预见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也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党和国家对不法分子的严厉打击,跑官买官这样的现象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终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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