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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5-18 17:3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社论]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改革之外也需要社会合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年12月29日        版次:AA02    作者:南都社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何谓法治政府?概括而言,法治政府就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行使及对其的监督均被纳入法治的轨道。至于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其中缘由也至为简单:建设法治政府是通向法治社会的关键一步。

        通常说来,完整的法治社会的概念包括三个方面:公民必须守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这三个方面出现任何偏差,公民乃至社会的法治观念或将动摇,而其中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则尤为紧要,这一点正如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所论,在国家权力中,更大量的、更经常发生的是行政权,“行政权受到约束,受到规制,这是法治最基础性的东西”。只有在法治政府的治理之下,公民的私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社会的法律信仰也才会免予被动摇甚至被摧毁的危险。

        现在出台的纲要当然首先是一个实施的方案,但更是许下的一个愿景。到了2020年左右,公众面对的将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纲要中有明确的标准,即“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这样一个愿景委实让人振奋。

        但众所周知,提出目标不难,而难在为实现目标规划切实可行的路径,纲要的着力点恰在于此。

        如果把建设法治政府看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显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怎样把政府的行为限定在法治的轨道上,二是在越轨的时候如何有效纠偏。

        怎样把政府的行为限定在法治的轨道上,纲要中制订的措施堪称具体而微,而总体的要求,都在严格遵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治政府的论述,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围绕这一要求,需要政府自身的改革。实际上这样的改革已经开始,不论是因“职能科学”之要求而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因“权责法定”要求而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都崭露成效,其未来之进展则更值得期待。

        欲对越轨者进行有效纠偏,制衡的力量不可或缺。在现有权力体系中,人大和司法机关所扮演的制衡行政权的角色原本十分清晰,但中央决策层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的多次抨击表明其制衡作用尚待改进。如何更好地履行人大监督职能,如何排除非法律因素对司法的干扰,近年来措施颇多,如以渐进的司法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领导干 部 干 预 司 法 划 出“红线”,有些省份则尝试建立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为拓展人大代表的履职途径迈出了坚实步伐。

        专家建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社会组织等多元动力机制的作用,解决仅靠政府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容易出现动力衰竭的问题。实际上纲要对此并未忽略,在纲要关于推进社会自治、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及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等论述中,公民和社会力量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可谓呼之欲出。

        在制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这样一个行动中,政府自身的意愿已经表露无遗。无论是行政权的制衡者,还是舆论和公众,对这一意愿表示欢迎理所当然,如何努力配合政府的意愿使之早日达成既定的目标显然也是不言而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