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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元竹: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3】

    时间:2016-05-23 15:34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三、通过法治推动社会体制改革 

        从顶层设计各类社会物品的分配方式,首先要坚持法制。在这里,公平正义涉及到整个社会生活及共同善。这里讲的社会物品包括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而不仅仅是指财富的分配。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必须以正当的方式把这些社会物品给予每个应得的社会成员,而不是将其集中在某些个人和集团手中。以公共职务和荣誉为例,公平正义的社会对官员的要求是,为公众服务可以获得在职期间的社会声望、稳定的收入和福利,如果服务期间有功绩,可以获得退休以后的功勋和荣誉,而不是在职期间除行政职务外,还染指企业、教育、科研领域的荣誉与利益。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关注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富有生气的价值观念,诸如公正与权利、义务与同意、荣誉与德性、道德与法律,等等。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有一种善良生活以及支持这种善良生活的共同价值-公共善。

        把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进行顶层设计,在这里,公平正义涉及到市场体制改革。2006年,沃伦·巴菲特在向比尔·盖茨基金会的认捐签署仪式上说了一番话:“市场经济无助于解决贫富差距”。 对于美国的收入差距拉大问题,经济学家柯密特·高登有一个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代美国社会结构是双层次的。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提供了广泛的权力分配,公开宣布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然而其经济制度却建立在市场决定收入的基础上,由此产生了公民生活水平和物质福利上的悬殊差别。”这,值得我们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时考虑全面的利益格局调整及其对策。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在这里,公平正义涉及到福利最大化。一是继续探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努力打破双轨制。改革“养老金”双轨制实际上就是李克强总理所说的触动利益格局,“割自己的肉”。二是努力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的核心就是确保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有支付社会保险的财政能力,标准是保证基本生活。就预防性社会保障,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而言,要确保每个有能力建立自己账户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建立这样的帐户,雇主、个人和国家都要尽到各自的责任。三是把基本社会保障的差异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城乡、地区、部门,甚至个体之间的差异协调与统一。四是坚持社会政策兜底,保障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财政体制和筹资机制。在属地管理基础上,中央和省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专项调剂资金制度,用于补助中、西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的不足。加快转移支付制度与方法、手段的改革,逐步采用“因素法”为基础的转移支付办法。在转移支付的结构安排上,要根据地区人口、经济、财力和支出标准等综合因素,科学测算社会救助“标准支出”和地区财政“标准收入”,依据客观指标,设置转移支付救助项目和指标,确定标准支出规模。

        在中国,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法治社会必须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和完善吏治制度。事业单位改革直接关系社会组织的发育和社会共同体的长成;吏治制度直接关系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尺度。如果说建立在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的社会共同体重构是法治社会的骨骼的话,那么,建立在吏治制度改革基础上的价值重建则是法治社会的灵魂,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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