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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魏礼群日前在《北京日报》发表观点提出,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六大特征——
其一,人民性,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人民群众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参与社会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其二,普遍性,就是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其三,系统性,就是要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通过科学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通过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这四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架构。
其四,全面性,就是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型地厉行法治,也包括心灵、价值、行为、秩序、制度全面体现法治精神、法治规范和法治要求。
第五,平等性,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不得受到歧视。
第六,公正性,就是以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依归。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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