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站长资源库!分享精神,快乐你我! 
  • 首 页
  • 留言求助
  • 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时间:2016-05-25 14:4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宋北平

    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宋北平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那么,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推进?法治社会如何建设?本报自今日起开设“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社会建设笔谈”栏目,请专家学者就此进行探讨。

      国家与社会

      国家治理现代化之所以能够与法治社会关联在一起,关键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社会是大自然的产物,因而是一种生态现象。地球上自从有了人,便产生了人类社会。社会早在国家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今日所谓的原始社会,就是这种自然生态的典型。

      在这种自然生态进化到相当高级的阶段后,人类产生了不同的阶层。大自然的力量已经不足以调整因阶层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了,社会的发展需要超越无意识的自然力量来满足人与人的关系调整时,国家便应运而生。

      没有社会便没有国家,国家又反过来深深地影响社会。国家与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的代表是政府,社会的代表是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勾勒出来。如果政府完全撒手,社会的运行一切交给市场,市场会很快无序到崩盘。而政府接管市场的一切,市场会很快淡出直到死亡。

      因此,政府与市场之间——代表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求到一种怎样的平衡,成了本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不得不面对的最大难题。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国家都是社会的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冲突,国家的历史便成了血腥的历史。人类社会承载了这一切。所以,国家发展的历史越来越清晰地显示:国家代表全社会成员的比例越大,国家与社会越和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向这个方向努力着。

      治理与法治

      从语言表述看,国家治理与法治社会有一个共同点:治。两者的这个共同点,无论如何也无法将国家治理与法治社会设计成毫无关联。

      国家治理的本来面目应该是“治理国家”,因为我们的心理需要,且汉语碰巧也有此种表达习惯,颠倒过来就成了“国家治理”。法治社会的本义应该是以法律管治社会。“治理”与“法治”尽管语意牵连,但区别表述仍然有其必要——特别是当今中国。

      对国家而言,治理无论作为一种技术还是方法,法治仅仅是其一端耳——尽管是非常重要或者最为重要的一端。对社会而言,法治无论作为技术还是方法,尽管只是一端,却无疑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最佳之一端。

      马克思当年所批判的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无疑是深邃的。不过,马克思所洞察的国家是社会异化的产物,从其起源到与社会的关系看,自始至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国家具有与社会矛盾、对立的基本属性。尽管时至今日,国家与社会已经发生了多次翻天覆地的变化,马克思所言却仍然是真理。作为当今世界屈指可数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如何将马克思所预见、所盼望的——国家的权力逐渐交还给社会,与社会的对立转化为对立统一而最终实现和谐统一,历史赋予了我们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社会双赢的机会。

      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所谓法治社会,以我们的理解,就是社会的每一分子都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每一分子的行为都在法律规范内实施,任何分子与分子之间的冲突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国家是社会成员、社会的一分子。政府总是作为国家的代表出现在社会中。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家庭、个人之间,以及后三者彼此之间,还有后三者内部,在社会所上演的冲突逐步显现。

      无论是马克思所无意描述的国家治理的问题,还是他无法预见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治理中的冲突,如果没有法治社会为基础、载体,其解决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法治社会通常与人治社会相对。法治社会不仅仅要求法律按照由社会成员预制的规范程序制定出来,而且法律的实施由社会成员监督,社会成员具有法治的精神。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具有了法治精神,上述问题和冲突发生的几率有多少、发生后如何解决等等,都是可以想见的了。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社会的保障

      汉语中的“化”作为附加式构词的附加成分,表示主体转化为某种性质或某种状态。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已经处在现代化的状态了。尽管当下各色人等给此处的“现代化”作了这种那种解说,但以我们的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已经处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治理之下,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

      法治社会的前提是法律,但法律是国家的产物而非社会的产物。良法还是恶法,决定了法治社会的生成或消亡。易言之,良法会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与守护,法治社会产生了;恶法会受到社会成员的破坏与唾弃,已经形成的法治社会逐渐消亡。令人遗憾而又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无法改变的是:良法还是恶法,不由社会而由国家决定。

      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民主的实质是公民通过立法程序创制法律,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它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执政。法治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工具。作为工具,首先要求依法治国:对国家,法不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其次要求实现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将法律由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变为保护社会的工具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由作为国家单向管理社会的工具,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双向良性互动的工具。

      所以,只有国家治理现代化了,才能有法治国家。只有法治国家,才能保障法治社会的生长、健康。

      (作者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授)

      (原标题: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