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是社会治理法治化。当下,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薄弱环节,应该摆在优先推进、优先建设的地位。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正反经验教训表明:没有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谈不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如何破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难题,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首先,必须破除根深蒂固的“管控”思维。强化“合作共治”意识、民主协商意识、“硬法与软法并重”意识、良法善治意识,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加快政社分开的法制建设。尽快出台行政补偿法,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加快完善社会法律体系;重点厘清社会权力(利)的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力(利)和义务;建立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清单与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清单,规制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明确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及其法定程序。其三,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制定与民事主体类型化体系相协调的社会组织法;构建城乡社区自治制度;通过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自治法规体系,形成“依托社区、着眼建设、合作共治、文明和谐”的新型城乡社区共同体。
(原标题: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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