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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忠明:古代中国是个法治社会吗

    时间:2016-05-25 15:0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徐忠明  著名法律史学者,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

    (注:此版本为精简版,完整讲稿已在评论频道微信公号“凤凰网评论”推出,关注公号可完整浏览。)

    讨论到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文化,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皇帝专制的社会,专制跟人治是挂钩的。再说得稍微高尚一点,中国是一个德治的社会,德治跟法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法律在国家的治理当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古典时期制度有部分法治色彩

    我们去理解中国古典时期制度的时候,一般人就会问,这到底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根据我的研究,我会觉得它有部分法治的色彩。

    中国从秦朝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后,又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了。到明朝和清朝,尤其是清朝,中国幅员辽阔,官僚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大清会典》里面设立的官僚,全国大概有2万多人,怎么去管理好这2万多个官僚,就是皇帝必须考虑的问题。这2万多官僚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没有一套制度是做不到的,所以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有一部分内容——非常核心的内容——涉及官僚机构的组织、官僚的选拔、官僚的考核、官僚的奖惩这个层面。所以,管理官僚的需要实际上是中国法治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个地方都有它的习惯和风俗,这种习惯和风俗是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经济交往、社会交往,都遵循了这样一套规则。但是问题就在于,要维持一个庞大国家的统一,没有相应的法律的统一是很难做得到的。建构一个庞大的国家,维系这个国家常规的运作,那么基本法是必需的。

    古代如何普法?

    正是基于对基本法的需要,所以,从明朝开始,国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律》里面专门有一个条文叫做讲读律令。第一个层面,就是要求所有的官僚必须阅读、研究法律,要通晓法律的含义,如果不阅读、不掌握法律的含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个层面,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这个条款也要求大家来学习法律、来了解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老百姓犯罪,他可以减轻制裁,就是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可以减轻制裁,不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就没得减轻。

    中国古代的皇帝对普法实际上是很重视的,比如说朱元璋的那个时代,他曾经制定过所谓“圣谕六条”,也就是六条语录,要求每半个月组织老百姓来学习。到了清朝,到了康熙的时候,搞了“圣谕十六条”。到了雍正的时候又对这十六条圣谕进行了注解,变成了1万字的讲解文本,叫《圣谕广训》。这样的圣谕在清朝也贯穿在乡村的基层社会里面,当时叫做乡约。

    因为古代的识字率不太高,不像我们现在教育这么普及,学术界有讨论。清朝的识字率平均是20%左右,人口中大概20%是认字的,大多数人是不认字的,尤其是妇女是不认字的,对于不认识字的人,讲稿他也看不懂,怎么办?有些地方官甚至给讲稿配图,看图画以后,小孩子就问爸爸这画里讲了什么,然后大人就会跟他讲解。这个图像是为了便于把皇帝的语录、注解的文字更好地加以传播,更好地去普及这样的法律。

    古代有关于《大清律》《大明律》的注解这样的书,光是注解还不够,为了使法律的解释会变得比较通俗,会对一些地方官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必须要运用到的那些法律内容,加以摘要,摘出来了以后再加以注解。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考虑到法律有时候记不住,古代也有一些作者,他会把法律条文一条一条编成5个字,或者是7个字的韵文,像诗一样,押韵的文字,把它编写下来,方便背诵记忆。还有的把法律条文制成图表,看起来一目了然。

    古代司法审判及司法经验

    古代关于司法审判的著作,明代、清代加起来量很大,据法国的一个学者统计,大概有上千种之多,这么多的书籍编出来,大家可以想象,一定有大量的读者,有大量的需求,这就意味着,官场的官僚虽然没有经过法律的训练,没有受到行政工作的训练,但是事后会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去了解行政工作的知识、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

    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有的时候写得非常仔细。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起诉书要写多少字,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古代的法官不像我们现在是专业的法官,在清朝一个县里,国家编制内的官僚才四五个,一个县长,管理整个县的事务,他有的时候工作很繁忙,如果写得很长,他要把法律的要害问题抓到是很费劲的,所以规定只能是144个字以内。甚至这个诉状都是有格式的,格式都是印刷好的。

    这些书会把司法的经验都写在里面,一个不懂法律、没有司法经验的人去读这种书,大致能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一些这方面操作的技术、注意事项,所以法官实际上也会找这样一些书来阅读。

    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有一条规定,官员在写判决文书的时候,凡是定罪量刑的都要引证法律条文,如果不引证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很完整的。所以法律是强制要求引证的,如果不引证就是违法。此外,如果引证错误的话也算是违法,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冤假错案责任就更大。

    古代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两代,凡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的审判程序比我们今天的要复杂。比如说在福田县——我们把福田区(深圳)假设为清代的一个县,发生了一个抢劫案件,罪犯必须要判有期徒刑5年——当然古代有期徒刑最高只有3年。这个案件的罪犯被福田县知县判了3年,然后知县向当事人宣读审判结果,问当事人服不服罪。

    当事人说“服罪了,我没有意见,清官大人你判得好”。但这个案件并不会因此结案,它会自动地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后,再问证据是不是这样,是不是觉得没有问题,服不服罪,然后罪犯说“我认罪,你判得好,我没有意见”。这个案件还不会结,还要报广东省高院再审核,广东省高院完了以后,如果不涉及人命,这个案件就可以作出终审判决了,但还是要向最高法院备案。如果徒刑案件涉及人命,还要上报最高法院,如果是命案的话是要经过皇帝审核的,要三法司九卿会审,程序很复杂。

    以上说的是官僚机构内部的自我审查。如果当事人不服呢?中国古代还有一种机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自己去上诉。在中国古代,如果一件案子是冤案,当事人不服,可以去北京告状,可以去北京的都察院衙门告,这叫京控;还可以直接向皇帝告状,这叫叩阍,即可以向皇帝告御状。官僚内部可以官官相护,但是老百姓说这个案件是冤的,他可以通过外部的力量,通过上一级机构,甚至通过最高的皇帝,来进行监督、审查,来要求复审,结果会怎么样?在这些压力下,法官有动力去学法律。    

    在明清,尤其是清代,地方官员都是有师爷的,他们是地方官自己聘任的司法顾问。在古代由于有这么一整套的程序性规则、责任规则,如果一个地方官不学法律,是很难胜任的,如果不能胜任,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司法责任就来了。

    古代怎么审案?

    古代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案件要公开审理,但是实际上通常是公开审理的,除非是一些涉及隐私的案件,如涉及男女之间关系的案件不开庭审理。

    一般审理案件时幕友会在衙门的屏风后面听,如果听到法官有遗漏,不太到位,他会写纸条,衙门上也有门丁,就像《红楼梦》贾雨村审案时旁边的小沙弥,门丁会给地方官递茶倒水,师爷利用他们递茶倒水的机会给地方官一个纸条,临场指导地方官,给地方官说哪里需纠正和补充。师爷通过递条子,弥补了法官知识上、经验上的不足。

    开庭完以后,法官怎么做出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呢?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法官都会把判决书起草的任务委托给顾问,如果顾问也拿不定主意,他们会商量,然后一起做出一个正式的报告。或者先让顾问起草好,地方官再进行修改,反正都是商量的,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国古代的官员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一些渠道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的。

    我们现在民间有律师来帮当事人打官司,在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但中国古代有讼师,即我们现在说的“黑律师”。讼师是宋代以后才有的,宋代已经很成熟了。明清时期的法律禁止人们担任讼师,讼师是非法职业,但讼师还是很活跃。

    地方官公开审理案件时,讼师会来旁听,等案件审完了休庭时,讼师就会跟当事人说你这个案件还有得搞,我帮你搞怎么样?败诉的当事人觉得有人帮他出头,来翻案,他当然会干。讼师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在审理案件时规规矩矩地来,事实是事实,证据是证据,法律是法律,不可以乱来,乱来的话讼师会在下面给人出主意,如果讼师不依不饶的话,地方官就不好弄。

    我们看明朝的判决书、清朝的判决书等档案,大致可以发现,刑事性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抢劫杀人之类的重大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法上,都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可以说是依法判决的。什么场合会不太依法判决呢?民事案件。因为中国很大,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有一方的风俗,婚姻有婚姻的习惯,做买卖有做买卖的习惯,一个人到一个地方做官,他还是要考虑该地的民情习惯,所以在民事案件里就会有这样一种回避法律的可能性。

    古代的人有没有法律意识?

    以往一直有一种讲法: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根据我最近这几年的阅读,我还是觉得,在明清时期,民间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蛮在意法律的。

    明朝民间生活中有一种日用类书,从宋朝就开始编了。这种百科全书里有两个门类是讲法律的:一个是法律文,法律文里就有法律的基本知识,一些重要法律条文的摘要、扼要的解释。另一个叫体系文,这个是讲法律文书的范文,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如写一个契约,婚姻契约该怎么写,借贷契约该怎么写,买卖契约该怎么写,房屋租赁契约该怎么写,土地租赁契约该怎么写,里面都有格式,甚至乡规民约该怎么写,都有格式。

    而且,中国古代打官司是书面诉讼的,不是口头诉讼的,老百姓要到衙门打官司首先要找人写诉状。明清时期,代书是官方设置的,每个县都设代书,一般两个,这是要经过考试录取的。官府做这样的工作就是为了给老百姓写诉状提供服务,想通过提供这样的服务来取缔讼师。但为什么有了代书,讼师还存在?原因在于代书的教育文化水平不高,而且代书是在衙门里挂了号的,如果代书写状纸的时候添油加醋,事实有出入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讼师是地下工作者,是抓不到他们的。

    乾隆年间中国人口大概是3个亿,中国大概有1500个县,平均下来一个县20万人,当时是5口之家,20万除以5就有4万个核心家庭。一个县平均每年要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约有200起,这个比例其实不低。

    日本有一个很知名的学者,叫川岛武宜,他有一本书叫《现代化与法》,其中一章是专门研究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的,角度之一就是从诉讼率去观察老百姓有没有法律意识,如果这个社会的诉讼率很低,可能老百姓对法律很淡;如果诉讼率很高,可能老百姓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他才去打官司的。所以诉讼率跟法律意识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甚至是正向的关系。

    像广东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案件很多,有一年发生的强盗案件有80起,一次性执行死刑17个人。相对于南海,番禺就好一点,犯案率比南海要少一半。从这样一些资料里面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实际上是对法律有足够重视的一个社会,老百姓对法律也是足够重视的。

    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

    那么,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当然不能这么定位。我们现在讲法治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或者原则,这个国家当中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平民百姓,大家都是在法律的轨道里面来行事的,没有一个人能超越法律之上的。在古代的社会里面不是这样的,皇帝老子要超越法律之上那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一点;第二点,地方官偶尔也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我去年正在写的一本书,就是专门讨论清代的一些例外的案件,从这些例外案件里面就可以发现,一个知县如果遇到群体性事件之类的,为了及时地摆平这个事端,可能会抓一两个首犯拉出去乱棍打死,杀一儆百。现在一个县法官遇到群体性的事件,法院院长可以把人拉出去打死吗?不可以,就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也不可以这样,但是在清代知县就这样干。这就是人治的社会,可以先斩后奏,杀了以后,向皇帝写报告,皇帝觉得这个事情摆平了,社会秩序稳定了,有的时候会网开一面,甚至还会表彰他。

    从理念上来说,古代的中国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真正的关键还是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孟子也会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且在中国古代你会发现有很多有趣的故事,里面彰显的、强调的不都是法律,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大家不是亲戚便是邻居,这样的一些人之间如果被允许、鼓励去打官司,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紧张,矛盾反而更多,不利于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所以有些时候往往会把法律放在一边,考虑所谓的人情、感情、长远的利益关系,当然还要考虑打官司的司法成本。

    中国古代法官做出的一个理想判决应该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兼顾,这才是一个圆满的格局。所以,要理解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法治的文明,要考虑到制度的结构,也要考虑到规范的系统、规范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来平衡它,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话,比如那些命案、疑难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中国古代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另一种是没有相应法律条文的。凡是疑难案件都必须要走程序,从地方一直报到北京刑部,甚至要报皇帝来裁决。而皇帝在做这样的权衡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他必须凭他所体会到的、所理解到的天理和人情,而天理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是考量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性、政治性,以及皇帝自己在情感上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平衡。所以,古代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大一样的。而这种综合性的平衡在古代比现在要多,这又是古代的立法技术跟今天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文明,要看到官僚体制的系统、社会的结构,还有就是规则系统。从这三个角度去考量,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编者按:11月9日,由法治周末报社、凤凰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深圳福田区政府联合策划、组织的“法治的突破: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评选”暨新民说法治通识文化系列讲座在深圳继续举行。著名法律史学者徐忠明作了《案例与故事:中国法治文化漫谈》的精彩演讲。凤凰网作为该活动主办方之一,获授权独家发表演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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