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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

    时间:2016-05-25 15:0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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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依法治理,以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引领整个社会风气的根本转变。依法治理社会要求廉正廉洁。政府官员、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严重的腐败不仅会增大公共开支,降低公众的信心,损害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的形象,而且会破坏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正,降低公共部门固有的合法性。所以,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程度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品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容忍、平等的原则。这是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容忍、平等是指不同性别、阶层、阶级、民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文化上能够互相尊重,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互相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社会要素的容忍和平等特别要求有效消除和降低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两极分化,消除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歧视,维护弱势群体、不利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基本权利。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尊重人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政治和公民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也叫第一代人权;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力属于第二代人权;发展权是个人不可缺少的人权,它是人权的第三代。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尊重这些基本的人权,并将其放在重要的位置。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生活的进一步提高,也就是要解决人民的发展权问题。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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