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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长开庭审案”和“局长出庭应诉”应成法治社会常态

    时间:2016-05-30 15:38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4月15日上午,首起由院长开庭审理的“民告官”案——湖北白涢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陆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在安陆市法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安陆市法院副院长刘博洁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朱亚平、杨静组成合议庭。安陆市工商局局长陆文杰出庭应诉。

      此案有两个亮点,一个亮点是由法院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据悉,此案为司法体制改革后首例由院领导开庭审案的案件,为今后入职审判团队的院领导亲自开庭审案“试水”。今后院领导办案将成为常态,并有一定考核指标。另一个亮点是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以往虽然也有行政官员出庭,但多为副职或层级较低官员。

      以往,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工商局长,虽然性质不同,一个是司法部门官员,一个是行政部门官员,从法理上看都应“各司其职”,即院长不仅要管案还要亲自办案,行政首长不仅要依法行政,还要作为被告亲自出庭应诉。但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法院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与当地政府官员一起接受行政考核管理,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混同。导致院长只“管案”,签发文书,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不直接开庭审案。开庭办案似乎只是一般法官的事情。院长偶尔开庭都成为一件新闻。同样,行政首长把出庭应诉当作“没面子”的事,似乎亲自出庭应诉接受法庭审判是“屈尊降贵”的丑事,因此,一般都有普通干部代理出庭,或直接委托律师出庭。

      其实,无论是“院长开庭审案”和“局长出庭应诉”,均应成为法治社会常态,不应“犹抱琵琶半遮面”,而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院长要理所当然地开庭审案,行政首长也应理直气壮地出庭应诉。事实上,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院长是专司审判的“法官”,具有管理法官和审理案件的双重职责,就此而言,院长开庭审案只不过是“回归本职”而已。

      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而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别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更是“家常便饭”,就是总统出庭应诉也并非什么稀罕事。

      “上法庭未必不是好事,在法治社会,当被告和原告都很正常。要求行政负责人到法庭应诉,体现了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决心,向社会传递的是正能量。”最近,在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长郝鹏“点赞”该省农牧厅长张黄元,后者不久前出庭应诉了某公司诉省农牧厅行政不作为案。在郝鹏看来,“‘一把手’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示范作用。胜诉固然好,败诉也不要紧。错了,我们就改正,就纠偏纠错。”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关键少数”。此次“院长开庭审案”和“局长出庭应诉”,其意义正在于“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

      “院长开庭审案”,一方面是角色的回归,司改后的“院长”不再是混同于“局长”的行政官员,而是不受行政干预,心无旁骛地开庭审案的法官,法律是其唯一上司,对法律负责,接受法律监督,发生冤假错案,接受法律问责。此外,“院长开庭审案”还可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修养,更好地管理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

      “局长出庭应诉”,一方面,不仅体现对法律与法庭的尊重,维护法律权威,更有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养。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培养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使得政府每做出一个决定、每出台一个政策,都有防范法律诉讼的风险意识,力求做到在每一个行政行为之初,就保证其合法性,从而保证权力公信力。另一方面,“官德如风,民德如草,风行则草偃。”官员信仰法律,老百姓才信任官员,官员奉法、学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老百姓才信仰法律,信任官员,才能逐步从“信访不信法”的怪圈中走出,如此,信法、学法、守法的社会风尚才能形成,法治社会才可期待。

      其实,“院长开庭审案”和“局长出庭应诉”看似对立,实则统一,只是从不同的职责和扮演的角色去“纠偏”和“矫正”,让行政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也是公民社会的普遍期待。(来源:安陆市人民法院)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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