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社会建设量化评估要有优先性
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符合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切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意义重大。
一是对《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法治江苏建设的7类一级指标、“29加1”的二级指标、“89加1”的三级指标,这个“1”就是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其中,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2个一级指标7个单项考核指标23个计分点涉及法治社会建设,这方面还可细化一些。
二是对法治江苏推进体系的深化和落实。法治社会建设是解决法治建设基础不牢固和社会内生动力不足的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更为精准的量化评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体布局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应当具有一定优先性。法治社会指标体系的研究,要注重考核指标的层次性,形成较为科学完备的考核体系,通过指标数据的变化,检测法治运行的状态和结果,更好地衡量法治江苏建设的实际成效。
三是对法治江苏创建体系的创新和促进。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既有法治江苏总体上的指标体系,也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方面的指标体系。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总体上围绕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位居全国前列这个目标,把庞大繁琐的法律制度运行机制和预期效果进行高度浓缩,变成一系列的目标指向和明确、可量化、可操作的法治呈现,填补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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