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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是全新课题

    时间:2016-06-01 11:0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原标题: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是全新课题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路径。近年来,江苏省司法厅一直抓紧加快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法治宣传“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项目化推动、指标化推进,以更好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这与党和国家明确的法治社会建设基本路径保持了高度一致,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制定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江苏司法厅主要从理论层面和政策层面汲取营养、寻求依据,着重分析和揭示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国家的独立内涵和特质,力求体现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法治江苏特色,力求体现江苏“两个率先”的高点定位和法治建设系统推进的体系规律,力求体现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总体感受,注重把握好四个结合。一是大局与特色相结合。坚持全面贯彻中央、省委精神不走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大局下谋划设计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法治社会建设的四大基本任务要求,设计指标体系的基本结构和基本要素。同时,紧扣“法治满意度”这一中心指标,尽量加以细化量化。二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既考虑对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作出客观评价,又考虑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反映社会心理对法治的认知度,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支持度与满意度。三是全面与简便相结合。既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法治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水平,又在指标数量上做到少而精,努力使指标体系的宏观构建和微观设计科学明确。四是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指标体系采用指数化综合评价方法,通过合成一个单一的、体现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综合指数,重点反映各地法治社会建设全景全貌,并通过综合指数的比较,把不同地方的横向比较和不同时期同一地方自身的纵向比较纳入同一框架下进行,动态地观察分析全省法治社会建设发展状况,显示各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强项和弱项,为法治社会建设具体方案的出台提供实证数据。

      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按照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的思路来确定,试图通过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61个三级指标,把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多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权重用百分制表示,层级权重分配按“市、县(市、区)、镇(街)”三级确定,也以百分比表示,目的是明确工作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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