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先要找准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定位
这次会议围绕法治社会建设主题,将学术研究过程和指标体系设定过程结合在一起,理论与实践共同推进,很有创意,很有意义。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目标定位要准确,要放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这个总框架中进行统筹谋划,尤其是要遵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原则来考量推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不一样的,法治社会一定是法治加自治等于和谐共治,法治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应的是社会关系,自治更主要的是对应社会主体,可以是对个人,也可以是对单位、组织或者行业协会。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法治社会就是国家法律法治和社会主体自治的共同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共治。
其次,要科学设定法治社会建设的层次和指标体系。什么样的社会是法治社会?首先是要有秩序,秩序是一个最低层次的目标,如果没有秩序,这个社会就不能叫法治社会。“三安”工作即生产安全、生活安宁、社会安定,是整个小康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指标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具体时间可以设定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即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到第二个一百年,即2049年左右,法治社会建设要有价值指标,可以界定为社会和谐。再往后,在后现代化阶段来考量的话,法治社会建设在经验度上应提高到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可以用社会幸福,即在行为层面、心理层面、秩序层面、价值层面来表现。
第三,要深入总结江苏的实践经验。在深入总结区域法治社会建设经验的同时,要有前瞻性。比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形式、增强实效,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江苏近年来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机制健全、体系完备、深入开展,有力促进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我们要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做法,在指标体系中加以体现,最终落脚于衡量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再比如,在完善法治社会多元机制方面,江苏有较好的做法,镇江就在全市组建了互联网普法联盟,推行网格化管理,这些都需要进行研究探索和深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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