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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不该任由“咆哮女”撒泼

    时间:2016-06-01 11:1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前段时间上海地铁出了个“凤爪女”,近日杭州地铁有个“咆哮女”火了!有网友上传了一段杭州地铁2号线的视频:一位身穿红色外套的女子在座位上大声打电话,有乘客善意提醒打电话小声点,结果女子语出惊人:“我就是没道德,我伤害谁了我负责!”(1月29日《钱江晚报》)

    地铁车厢是公共场所,乘客很多,“咆哮女”在地铁车厢里长时间超大声打电话,引发周围乘客不适,对乘客构成了明显侵扰。可是,当乘客提醒“咆哮女”小声一点,甚至当地铁安全员介入劝阻时,“咆哮女”不但不加收敛,不思改正,反而态度嚣张,变本加厉,讲话更大声,真是恬不知耻。而对于“咆哮女”的丑陋表现,众人除了劝阻竟然没有一种更有力更有效的方法进行制止,实在让人既愤慨又无奈。

    “咆哮女”打电话的声音音量很大,持续时间较长,已经构成了噪声污染。显然,“咆哮女”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大声喧哗,其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也更严重。对于这种刺耳的咆哮声,我们不能仅在文明范畴和道德范畴内寻找制止的办法,不能只会进行教育劝诫、引导、舆论谴责,而应该有法律手段。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的法律对于“咆哮女”的表现还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没有明确的约束惩戒条款。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一章中只对娱乐场所噪声、高音喇叭噪声、音响噪声、文体活动噪声、家用电器噪声、家庭装修噪声等做出了规定,并未对“咆哮噪声”做出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有人报警,警方也没有什么好办法,难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法治社会岂能任由“咆哮女”撒泼?实际上,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很多国家都用法律手段对“咆哮噪声”或其他类似的生活噪声进行严格管制,这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果有人因为“咆哮”侵扰了别人,受侵扰人或他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后,马上就会有人去管,依法制止“咆哮”,追究“咆哮人”的责任。如此,看谁再敢咆哮,再敢大言不惭地说“我就是没道德”。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