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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岂容公检法“逼良为娼”?

    时间:2016-06-07 15:3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多年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发生一起轮奸案。案发后,一名施暴者的父亲“请”出了梁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黑占。在黑占的斡旋下,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等11名司法工作人员倒在金钱和人情的攻势下。在接下来的法庭审理中,受害人“变成”了卖淫女,轮奸“变成”了强奸,施暴者罪行越来越轻,最后竟被判缓刑。(8月24日,正义网)

      此案例中司法掮客,其自身可谓魔力巨大,可以将普通人“变成”卖淫女,也可以将轮奸行为“变成”了强奸行为。追溯其根源,无非是通过歪曲事实而减轻罪行的性质,从而可以让施暴者从轻处罚。而这些司法掮客,出于经济利益,凭借其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充当了僭越司法公正之帮凶。

      从此案件来看,当事者被造成的生理、心理伤害自然是巨大的,在此情形之下,不对犯罪者进行必要的严惩,而是用这种抹黑被害者、歪曲犯罪事实的做法,来试图减轻施暴者所应受到制裁的方式,则无疑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而从法理层面看,这一行为明显有悖法理,且其恶劣影响不只局限于当事人之间,对社会也具有负的外部性,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宏观语境相违背。

      具体而言,从犯罪者个体层面来看,司法掮客的行为,让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受损的是法律的公平性。公平性是法律的核心要义,自古以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而这些施暴者,则可以被减轻处罚,可以说自己的行为没有得到与其相称的制裁,这无疑不利于其自身对于犯罪行为有足够的反省,无疑助长了其以后做出类似犯罪行为的概率。

      而将其放置于社会层面来看,惩罚犯罪行为具有一种示范效应,通过惩罚的公开化可以让他人在有意做出同类犯罪行为时有所忌惮。轮奸行为作为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女性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此情形之下,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其健康稳定的成长、工作、生活。而如果轮奸女性者因此而被减轻了惩罚,那么对于其他有意施暴者无疑是因降低了犯罪行为的“抑制性动机”而增加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对于保护女性安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中涉案者必须要严肃认真处理,对于此类行为必须要举一反三,严格执行相关保障司法公正的规定,以严格规范和约束司法权力,切断司法掮客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利益脐带,以实际行动促进“公平之义”在社会最大范围内实现,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筑牢现实基础。(长江网 郭晓冉)

      编辑:宗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