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治社会建设要获得社会整体的规则认同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全社会实现规则与行动的协同共振,让法治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法治理念和精神浸润人心,实现人心大治。这要求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不仅具有饱满的合法性和合目的性,还应当具有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性,实现合法性、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统一。单一的价值追求容易造成价值的扭曲与价值的偏向,往往不利于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面对社会领域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应当不断丰富社会领域规则体系的价值导向,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同时,要构建何谓正义、何谓非正义的权威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权威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能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一个客观的、量化的、直观的衡量标准,科学的评价结果还能够为法治社会建设的调整与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帮助校准局部的、阶段性的目标定位,并从整体上提高法治社会建设的科学性。
十、必须高度重视“关键少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现实来看,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法律、不信任法律,很大程度上与公权力机关不严格守法、不严格遵循法律是密切相关的。要改变这一现实,公权力机关必须率先垂范,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说,公权力机关中的“关键少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落实者,应担负起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公权力机关应当率先树立规则意识,将法治思维融贯于公权力运用的方方面面,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透过“关键少数”对社会行为的方向引领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信任,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有序健康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要进行深层次的、彻底的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同时进行深刻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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