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站长资源库!分享精神,快乐你我! 
  • 首 页
  • 留言求助
  • 超阅之法治:以法治手段防范校园暴力

    时间:2016-06-17 13:34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校园暴力的形成,背后有着种种复杂的原因。有学生心智发展不够成熟的原因,其中初中生和中专生是校园暴力犯罪的高发人群;也有家庭因素的影响,亲情关爱有所缺失,校园暴力的实施者,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学校教育、管理的疏漏,重成绩轻教育,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管理和防控相对薄弱;也有社会负面导向不良的影响,不良风气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特别是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暴力、血腥、色情等不良文化,对青少年有负面的诱导与示范效应;还有审判专门程度不强的因素,案件审理专业化不足,心理干预不够,社会背景调查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有些性质和情节甚至十分恶劣。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4月,天津法院共受理校园暴力案件120件,其中刑事案件82件,抢劫案件13件(占15.85%),聚众斗殴案件58件(占70.73%),故意伤害案件11件(占13.42%);民事案件38件,健康权纠纷案件32件,身体权纠纷案件6件。

      从行为方式上看,共同行为居多,社会人员参与促成。因未成年人担心个人作案成功率不高,更不能承受犯罪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因此容易形成共同犯罪甚至团伙犯罪,使得聚众斗殴等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较为多发。在校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或体育活动中产生摩擦,也易引发聚众斗殴,此类案件多为临时性、突发性,被害人受伤程度较轻微。

      同时,社会人员参与是促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发生在同学之间的抢劫、聚众斗殴案件,多有社会人员对在校学生进行煽动或者提供工具、人员上的“帮助”。

      从表现形式上看,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有身体伤害,还有精神强制。校园暴力行为不仅仅表现为殴打等外在身体伤害,还表现为对受侵害对象的精神强制,如恐吓、侮辱等。侵犯财产类案件高发,结伙作案的学生,恃强凌弱,采取长期敲诈勒索、偷盗、抢劫等方式,多次进行犯罪活动,数额较大。

      作案场所延伸,出现“跨班级”“跨学校”的特点。由于通讯工具的广泛普及,学生交际范围扩大,与邻班、邻校学生发生矛盾的概率增大。案件一般多发于校园内部,也会延伸至校园周边的校外经常性活动场所,甚至家庭中。出现与邻班、邻校学生约架、抢劫其他学校学生的犯罪案件。

      案例一:上传打人视频侵害名誉权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一某、陈二某在同一小学上学,2015年6月,原告高某与被告陈一某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在发生争执过程中陈二某用自带手机将陈一某殴打高某的过程录制,并于视频录制当日将视频上传至快手网上,并产生点击量1650人,原告母亲发现视频被上传至网上后报警,后将陈一某、陈二某以及其所在学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心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与被告陈一某打闹,陈一某表示不知陈二某将此过程录制并上传网上,原告亦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陈一某预先知道陈二某录制视频并上传,故陈一某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二某将陈一某殴打高某的过程录制并上传至网上产生点击量,原告高某作为未成年人,该视频的录制、上传对其心理及所处的学习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故被告陈二某作为视频的录制、上传者对高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因陈二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造成的伤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故被告陈二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虽主张被告某小学与原告班主任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但二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出相关证据证实二被告对陈二某录制、上传视频知情,故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陈一某、陈二某及父母、被告某小学已向原告道歉且该视频已经删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01条、第120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二某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172元,被告陈二某法定代理人承担28元。

      高某及陈二某均提出上诉,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上诉人陈二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上诉人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上诉人陈一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上诉人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上诉人某小学赔偿上诉人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上诉人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高某承担163元,上诉人陈二某法定代理人承担17元,被上诉人陈一某法定代理人承担17元,被上诉人某小学承担3元。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300元,上诉人陈二某法定代理人负担309元,被上诉人陈一某法定代理人负担9元,被上诉人某小学负担2元。

    (责任编辑:admin)